晴時多雲

博硯「說」法》做不得的買票與賣票

「選前若買票,選後A鈔票」是法務部的反賄宣傳警語,但既然檢舉賄選的獎金如此之高,將之宣傳為可能的致富之道,會不會更有效呢?還是不夠的話,來看一下買票賣票的法律責任吧!

胡博硯

日前,嘉義發生兩起疑似賄選案件,水上鄉民代表會主席並被收押禁見。同樣的,國民黨新竹市議會黨團舉辦歲末感恩餐會,由於候選人的動員與到場被競選對手告發,被檢調調查,也鬧得沸沸揚揚。

事實上,不管用現金、禮品來收買,或者以招待旅遊、宴客的方式來換取選票上的支持,都是違法。《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99條第1項就規定:

「對於有投票權之人,行求期約或交付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而約其不行使投票權或為一定之行使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上一千萬元以下罰金」。

民進黨團出示立委參選人鄭正鈐在歲末感恩餐會上拜票的畫面,痛批賄選,若查證屬實,行賄者可能因違反選罷法,面臨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劉信德攝)

親民黨籍前立法委員林正二即因為花了13,800元請了兩桌的客人,最後被判決有罪。另外,尚有些候選人會以補助團體的方式進行賄選,則違反了《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102條第1項規定:

「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上一千萬元以下罰金:一、對於該選舉區內之團體或機構,假借捐助名義,行求期約或交付財物或其他不正利益,使其團體或機構之構成員,不行使投票權或為一定之行使。二、以財物或其他不正利益,行求期約或交付罷免案提議人或連署人,使其不為提議或連署,或為一定之提議或連署」。

親民黨立委林正二因賄選案被判刑、褫奪公權一年定讞後,召開記者會質疑審判程序,並向支持者道歉。(羅沛德攝)

而賣票的人,也不要以為沒事,刑法第143條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仍然是一個很重的懲罰。對於候選人來說,除了刑罰外,即使當選,也要面對當選無效之訴,《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120條第1項規定:

「當選人有下列情事之一者,選舉委員會、檢察官或同一選舉區之候選人得以當選人為被告,自公告當選人名單之日起三十日內,向該管轄法院提起當選無效之訴:一、當選票數不實,足認有影響選舉結果之虞。二、對於候選人、有投票權人或選務人員,以強暴、脅迫或其他非法之方法,妨害他人競選、自由行使投票權或執行職務……」。

尤其,新進的見解下,樁腳為候選人買票而被查獲判刑確定,即可對候選人提起該當選無效之訴。 近幾年在查賄的雷厲風行之下,賄選案件大幅減少,例如,迄今彰化地檢署受理的疑似案件未達二十件,為歷年來最少的一次;前年的地方自治大選彰化地檢署總共查獲疑似案件77件,涉案人1079人;而之前的九合一大選,總共查獲60件。

不過,案件減少,並非絕跡,有可能是手法更細緻,也有可能是地下化了。

檢舉賄選獎金高,說不定能成為致富之道喔。(圖:法務部)

而為防患賄選,法務部也祭出高額獎金,甚至在政府的檢舉獎金外,各黨派或候選人也有加碼的動作,例如民進黨額外提供一千萬元查賄獎金,如果總統、副總統選舉賄選被查獲,將給予五百萬元獎金、立委候選人被查獲則給予兩百萬元獎金。新竹市時代力量候選人邱顯智則祭出二十萬獎金查賄。所以,檢舉賄選反而是一個可能的致富之道。總而言之,在現代民主國家,選舉還要靠買票才能當選,這不僅可能會造成個人的違法,也是這個國家的恥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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