晴時多雲

自由開講》擺渡華光

◎侯惠芳

初時我其實不太能理解,一個社區裡竟然出現多個家戶家中都有一個、或者多個問題孩子,甚至除了問題孩子、仍有老病殘的成員。這可以解釋為何華光社區這塊「金磚」仍存在著為數不少的自營違建聚落,也更能解釋為何華光社區的居民在被法務部提告、強制執行後,仍無力搬遷離開的現實狀態。

余家,除了余伯伯和余伯母,膝下二子一女,其中長子弱智、生活無法自理,女兒在外自力求生,實際上也無法幫助家中。余伯伯因肺病,需24小時戴著氧氣,目不識丁的余伯母只能在家照顧生病的丈夫、和弱智的長子,全家的生計只能靠著余二哥擔任送貨員的微薄薪資擔負,為了這個沉重的家庭,余二哥和其妻子甚至不敢生養小孩。

不當得利,是手段?或者殘害?

華光社區這塊「金磚」仍存在著為數不少的自營違建聚落,也更能解釋為何華光社區的居民在被法務部提告、強制執行後,仍無力搬遷離開的現實狀態。(資料照,記者廖振輝攝)

面對國土被佔用的問題,我們能理解國家需收回的理由和正當性,然則,當一塊土地,超過50年被佔用卻視而不見的政府,難道沒有管理不當的瀆職行為?如今政府對居住其上的居民們追討不當得利的同時,是否也應該追究過去瀆職的管理單位職員們?退休的,就該追究應負的責任與追討已領回的退休金,如此對華光社區的居民才是公平。

其次,當國家自降國格,以民事訴訟告訴華光社區居民的同時,即已經和居民們平起平坐、自認為「人民」,這是無庸置疑的現實狀態,然而,整起事件當中,卻有數點角色混淆不清的狀況:
一、若係民事訴訟,以不當得利為迫遷居民的手段時,當迫遷已經完成,為何必須追討不當得利到底?當房子被拆光後,居民仍背負著沉重的不當得利罰款,多次和法務部、財政部協商,獲得的回應始終是「我們是公務員,保管著國家的財產,若我們撤銷、或者減免你們的不當得利,那我們會有『圖利』罪。」--此時,國家的角色即出現在此件民事訴訟中。

二、民事債權糾紛中,若有房屋點交事宜,從來只會調派二名員警會同,因為可能面臨屋中仍有人居住無法進門的情形,此時有警察會同,可請鎖匠開門進屋點交。然則,我們回溯到兩年前4月24日的金華街場景,我們發現法院只調派二名員警的公文,大安分局卻大動作地在4月23日下午三點開始封鎖金華街路段,禁止人車通行,若係封鎖路段內的居民要進出,還得出示身分證件,從23日至24日,甚至調派超過500名員警處理這起「民事訴訟強制執行」案件。

我們從不知道,原來警力可以如此任由「人民」濫用。除腳色混淆不清之外,這整起迫遷事件,我們看見有多個家戶家中老弱病殘皆有之,生活困頓、情緒瀕臨崩潰,這樣的家戶亟需國家伸出援手,協助他們生活在比較好的環境中,但事實卻不然,國家仍張牙舞爪地不顧其即將流離失所、不擇手段地迫遷!若然2012年沒有幾波強度夠的抗爭、擋拆行動吸引媒體關注,這才有了市府釋出中繼住宅與平宅給寥寥可數的家戶,無家可歸的家戶將更多!

如今,中繼住宅將邁入第三年、也是最後一年的的續約程序,寥寥可數住進中繼住宅的家戶中,有的即已經舉債支付房租度日一年多,即便仍能安然度過第三年,試問,三年過後,這些人該何去何從?

法務部又請求法院對余家追討不當得利,我們要問的是,國家何須對人民如此殘暴?當國家要求銀行和卡奴們做債務協商的同時,國家又何嘗不能在已經完成迫遷程序後,對人民網開一面、不再追討曾經被做為迫遷手段工具的不當得利罰款呢?

華光社區自救會幹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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