晴時多雲

全憲盟觀點》公投入憲:保障公民創制複決,制衡政客怠惰濫權

全憲盟/洪裕程

台灣過去20多年來民主改革的成果,讓人民有了選票可以選舉自己的總統、縣市長及各級民意代表。雖說憲法保障人民擁有選舉、罷免、創制、複決等四項政治權力,但實際上除了選舉權之外,其他三權卻從來沒有能夠獲得任何一次實現。

關於創制複決公民投票,社會各界早已多所批評:現行法規制度設計不合理,實質剝奪人民政治權力,淪為空有其名的「鳥籠公投」,要依法完成一次有效公民投票竟是個遙不可及的夢想。多年來一次次的公投連署被駁回、投票率跨不過門檻;公民們雖然堅信不餒地屢敗屢戰,卻又總是被行政與立法聯手打擊而屢戰屢敗…

「開放政府、全民參與」的政治訴求在台灣政治史上寫下劃時代的重要意義。(資料照,記者簡榮豐攝)

今天,公民社會超越藍/綠的草根運動力量勃發,「開放政府、全民參與」的政治訴求在台灣政治史上寫下劃時代的重要意義。事實證明:公民社會創造的民主與自由成果,已成為台灣能夠保護自己不受敵外勢力侵犯的關鍵屏障,也是我們深信不可退讓、不能交易、引以為傲的核心價值。

憲法是人民與國家的契約;公民以直接民主投票方式行使創制複決權,乃是國民主權對於行政、立法之間接民主的保留與補充,在由行政/立法聯手主導致制定的公民投票法之上,需要在憲政層次獲得具體地保障。茲此提出「公投入憲」三項具體原則主張如下:

1.公民有權以連署方式,主動向立法院提出憲法修正與領土變更之創制案。現行的增修條文把修憲發動權過渡到立法院,實質閹割國民主權行使,是本末倒置的異化設計。具體主張公民得透過一定連署主動提出憲法層級創制案,經立法院通過後,送全國公民投票複決。

2.公投提案之審議,在全國應由憲法法庭為之;在地方則由地方法院為之。公民投票是對於民選首長與民意代表授權之保留回收,公投提案內容與程序合宜與否,自然不該由行政或立法部門決定。援德國例應以司法審議:在全國是大法官憲法法庭,在地方由地方法院為之。

3.調降公投門檻,在全國以總統選舉投票數為基準,在地方採簡單多數決。以公民數過半作為投票率門檻,將不表態自動等於反對,是「鳥籠公投」最令人詬病之處。應將計算基礎改為「前次總統選舉投票數」以排除不表態者;地方公投更該直接以簡單多數決,取消門檻。

民主作為普世價值,必須是一種日常生活方式。(資料照,記者廖振輝攝)

當然在公民投票法與地方自治條例層次上也該大幅修正。像是:提案連署得採納電子簽章、免貼身分證以簡化程序、應比照選舉給予各級公投連署經費補貼、以及公投原則應與大選合併舉辦,藉以投高投票率並降低行政成本…等等。民主作為普世價值,必須是一種日常生活方式。我們盼望:公民除了兩年一次選舉日投票把權力集中並渡讓到執政者與民代首長之外,更應在平常時候,就能利用中央與地方公民投票的方式,有效地參與到公共事務的決策、管理與監督;讓公投參與能簡便、例行化,讓民主不是抽象地高掛堂上,而是宛如家常便飯一般的理所當然且理直。

(台灣21世紀議程協會理事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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