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來,我國政府在保障人民投票權上雖有顯著進步,但在投票年齡的討論上並不積極。全世界168國中,除了南韓規定19歲,大部分國家都在18歲以下,連原本與我國一樣維持在20歲的日本,也在去年五月通過《國民投票法》修正案,下修投票年齡至18歲。如今,台灣已大幅落後,成為全世界唯一死守20歲投票的民主國家。在憲改議題正熱的此刻,「下修公民權至18歲」更顯得刻不容緩。
從1960年代起,世界各國便以「世代正義」這一觀念作為出發點,陸續推動投票權從21歲降至16歲。大多數國家都認為「若一國65歲的老年人口,首度超過15歲以下的青年人口,就必須調降投票年齡,以維持不同世代發聲的平衡」 。因此,基於以下理由,支持儘速下修投票年齡至18歲:
一、保障青少年享有對等的權利與義務:
許多人都以為18歲思想還不成熟,容易被大人所影響,此種以身心成熟度來界定是否有投票權的觀念,不但否定了青少年的獨立思考能力,同時也違反了《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25條一般性意見書所訂立的「投票權規定的最低年齡限制,需有客觀和合理之標準。」再者,18歲在我國多數法律中都視為成年,比如刑法上必須負完全的刑責,並須服兵役與納稅,唯獨投票權卻限定20歲,正凸顯了權利與義務間的不對等。
二、投票權是基本權利,不容剝奪:
保障每一個人投票的權利,是民主政治最可貴的價值,和閱歷、地位、能力無關。以台灣少年福利聯盟2013年於網路及街頭進行的青少年議題模擬公投為例,參與投票的2236人中,71%的民眾同意18歲該擁有公民投票、選舉權。網路問卷「18歲能不能公投」的調查結果也顯示,有70%網友認為不應以20歲作為公投限制,90%認為18歲即可參加公投,88%同意應下修公投年齡 。公投法第一條也規定「依據憲法主權在民的原則,為確保國民直接民權的行使,特制定本法。」青少年既是國民,也是公民,應讓他們擁有對政府施政表達意見的權利。
三、提高青少年參與政治的動力:
正因青少年沒有投票權,導致國家施政方向長期偏向中老年人與既得利益者,忽略青少年的心聲。下修投票權至18歲,可提早啟發青少年的公民意識,關注公共事務,學習關心國家大事,監督政府。另一方面,政府也會開始重視青少年的聲音,進而制定相關法案及政策。
我們呼籲,憲改應慎重考量18至20歲的青少年意見,推動下修公民權至18歲,既呼應「公民審議由下而上,憲改主體是人民」的主張,也讓青少年有機會替自己與下一代,許一個光明的未來。
(自由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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