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任閣揆希望行政團隊有必要換個腦袋,學習傾聽不同的聲音,漁業部門首當其衝。媒體報導台灣漁船未取得印尼許可,即進入該國經濟海域捕魚,遭印尼海軍追捕,所幸人船平安。
事實上,印尼官方日前即對外表示目前在印尼海域從事海洋捕撈活動的1200艘大型漁船中,多為外國漁船,這些大型捕魚船在走私石油天然氣,偷稅漏稅,大規模捕魚等3個方面給印尼的經濟造成巨大損失,因此到期後將不再發放新的許可證,也將加強取締於該國經濟海域從事非法漁業活動的船隻;中日兩國政府還一度為中國大批漁船非法進入日本小笠原諸島周邊以及東海海域偷捕珊瑚關係緊張;歐盟更對於從事違法、無報告及不受規範(Illegal,Unreported and Unregulated Fishing,簡稱 IUU)等漁業活動情節嚴重船家的處分,也將從原來的行政處分,升級為包括監禁在內的刑事制裁。未免成為眾矢之的,我國漁政機關應該積極協助我國漁船儘早作好因應對策並嚴格禁止我國遠洋漁船從事IUU非法漁業活動,以免再度引發國際漁業組織予以制裁。
為協助我國船東取得合法進入沿岸國經濟海域捕魚之許可,政府雖然設置對外漁業合作協會多年,希望透過付費入漁(Fishing Access Fee)方式幫漁民爭取合法捕魚權,但是實際效果有限,且部分國家入漁費用不斷提高且非法多過合法,讓漁船公司大喊吃不消。對此,政府相關部門有必要邀請學者專家深入檢討,如何讓該機構發揮應有的功效,來保障船家應有的權益。
面對國際可捕撈空間大幅限縮,漁業資源過度開發,全球漁業發展已經從遠洋漁業轉為沿近海與養殖漁業,而我國漁政機關卻還是將輔導重心放在遠洋漁業,疏於對沿、近海漁業的輔導管經營,不僅有漁船違規進入他國專屬經濟海域捕魚,甚至將其所擁有經營的漁船轉移其船籍至其他國家(稱權宜漁船),藉此從事非法漁業行為,這些行為未來勢必受到國際漁業機構更嚴格的監督與處罰,我國政府應該採取必要手段來要避免其他守法漁民遭受池魚之殃。
過去台灣沿近海漁產資源豐富,但因漁民競相濫捕、沿岸海域受到工業家庭等廢水嚴重污染,政府沒有積極管制及復育,讓台灣幾乎成為無魚島,港邊販售所謂的現撈魚貨多數由進口魚貨混充且未經官方檢驗致衍生出食安問題。
痛定思痛,政府部門應該順應國際趨勢將輔導重心轉到沿海、近海以及養殖漁業,積極結合漁村社區人力士進行漁業資源養復工作,讓屬於可復育的漁業資源有休養生息的機會並進一步透過人工漁礁投放、人工魚苗放流、海洋牧場建立、海洋增殖等等,來增加我國沿近海的漁業資源量。政府也可加強效益評估與非法和越界漁業行為取締,過去海巡單位對於越界漁船僅予以行政罰鍰、沒收漁獲,遏止效果有限,除了處以罰鍰、沒收漁獲外,應沒收違法漁船的起網機、網具等設備,以避免漁船獲釋後繼續在台灣海域內捕魚,才能讓我國漁民無需出遠門即可安心在自家海域捕魚。
在養殖漁業推動上,若能將養殖科技結合多島嶼特性推動海洋牧場,是可以有一番新作為。漁業大環境已經改變,台灣船家與官員不能沉迷在昔日遠洋漁業王國的輝煌歲中,應該面對現實求新求變。對於養護利用沿海、近海漁業資源政府部門有絕對的主控權,可以立即行動無需老是癡等外國釋出善意,別老是上演「官兵抓強盜」的苦情戲!
(陳李農改研究團隊執行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