晴時多雲

自由開講》勞動局抓小放大 無益勞動環境

作者建議,勞動檢查是勞動局最重要的工具,除了不應作為政績用來說嘴以外,還應該進一步地思考如何利用勞動檢查幫助勞工改善工作環境。(資料照,記者羅沛德攝)作者建議,勞動檢查是勞動局最重要的工具,除了不應作為政績用來說嘴以外,還應該進一步地思考如何利用勞動檢查幫助勞工改善工作環境。(資料照,記者羅沛德攝)

◎蔡瑞麟

據報載,台北市勞動局今年上半年事業單位違反勞動基準法案件共有567件次,總罰金高達2000萬餘元,其中以出勤紀錄未置備為最大宗,共有近百件、佔16.93%。12月15日台北市勞動局再公布下半年事業單位違反勞基法案件數,其中家樂福公司及蘋果日報均未依規定備置出勤紀錄,因過去也有相同紀錄,故這次裁罰最重的16萬元。

違規廠商不止被罰款,而且被公布於報章媒體,頗有大快人心之感,台北市勞動局也將之視為政績。然而,從熟知勞動法的人看來,事實上是抓小放大。重複處罰未依法置備出勤記錄,若不藉由輔導要求必須詳實記載員工出勤情形,事業單位將如攤販般視罰單為成本,因為其利益明顯大過於未備出勤記錄的處罰,寧願每次皆因勞基法第30條未備出勤記錄而被處罰2到30萬,視為經營成本或變相的規費稅金。

勞基法明文規定加班費為平日工資的1.33或1.66倍,每日正常工作時間不得超過8小時,每2週工作總時數不得超過84小時,繼續工作4小時至少應有30分鐘休息,每7日中至少應有1日之休息,不得使女性工作人員於午後10時至翌晨6時內工作。這些限制,都需依賴出勤記錄認定。若無出勤記錄勞工又無法舉證,則雇主將有可能逃脫給付加班費、未按規定休息等責任。如員工人數眾多,光加班費一項,雇主即可能省下百萬甚至千萬,更不用說未給付加班費、未依法休假、強迫女性夜間工作等等,每項都可以開出2萬到30萬元的罰單。

所以,勞動檢查時遇有不置備出勤記錄的事業單位,若只開出罰單即算了事,即使多次處罰甚至公布名單,因可交換之利益太大,將使廠商寧願將罰單視為經營成本也不願意配合。長此以往,勞動局再怎麼認真檢查,開出多少罰單、浪費人力處罰不備置出勤記錄者,除有益國庫並證明勞動局認真作事外,對勞動條件的改善並無助益。

換言之,上述違法行為的認定都要靠出勤紀錄,事實上卻有雇主可能違反10多項勞動法令,加總起來恐罰上百萬元,但只要推稱沒有出勤紀錄,勞動局也只能罰2萬到30萬元,等於可用一項違規換抵數項違規來規避責任。更重要的是,勞工並沒有因此得到任何好處。

對此弊端,勞動部研擬修法提高無勞工出勤紀錄的雇主罰則,最快明年完成修法,擬提高一倍罰款最高開罰60萬元。台北市勞動局長陳業鑫也表示,贊成修法重罰無法提供出勤紀錄的雇主,並應加大罰鍰級距,大企業罰多一些。提高罰則以降低事業單位把罰單當規費的誘因,當然是改善此種問題的方法之一。但未修法之前,難道只能兩手一攤表示無奈嗎?提高罰則到60萬元需要修法,但未修法之前,若一次可處罰30萬元,2次不就可處罰60萬了嗎?何況法律也明文規定可按次處罰。由此可知,修不修法,都可以得到相同結果。

每年都有10%以上的未備置出勤記錄的違規,罰款、公布名單,都不能真正解決問題。針對此種案件,除罰款、公布名單以外,更重要的是專案輔導,解決事業單位提出的各種「窒礙難行」的「藉口」。法律並沒有規定出勤記錄一定是打卡,也沒有規定簽到一定要回公司。以記者而言,如果不能作成出勤記錄,那補休時數應如何計算?又該如何計算是否上班而給付工資?反之,若可給付工資,也可計算員工應補休的時數,那就證明出勤記錄實質上一定存在,剩下的問題,只是如何呈現而已。

勞動檢查是勞動局最重要的工具,除了不應作為政績用來說嘴以外,還應該進一步地思考如何利用勞動檢查幫助勞工改善工作環境。

(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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