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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由開講》公審會,大問題!

台灣目前可以落實直接民權的制度主要是公民投票法,不過,這套直接民權制度缺乏公平與公正性。(路透)台灣目前可以落實直接民權的制度主要是公民投票法,不過,這套直接民權制度缺乏公平與公正性。(路透)

◎蘇穩中

台灣目前可以落實直接民權的制度主要是公民投票法,不過,這套直接民權制度缺乏公平與公正性。以歐美國家公民投票制度經驗顯示,任何一個公投案只要提案文字表述清楚易懂,可以讓公民對某重大政策或法律案清楚明白並表示同意或反對,就足以形成社會參與和提供政府重要意見。

不管公投是否通過,歐美政府通常在公投前後都會檢討甚至改變政策立場,換句話說,歐美國家的公投制度精神在於執政黨即使偏好某種政策立場,這項政策影響層面廣且具爭議性,政府還是會透過直接民權的方式交付公民表決。

而且政策內容的文字敘述清楚,公民才可以明白政府的立場,而決定是否同意政府,也可以說,政府自己的意識形態或政治立場不能以文字當守門員,而阻擋公民複決重要政策。這種主權在民的精神在於,與政府政治立場不同的公民可以公平公正的透過自由選擇,決定自己的生活方式。

而台灣無法透過公投法讓公平公正的直接民權落實,其最重要的原因在於法律的制度面問題;以全國性公投來講,公投審議委員會(公審會)依照公投法成立,主要功能為認定全國性公民投票事項,如按照大法官會議第645號解釋,行政院有公審會的人事決定權,而無審查權,是行政院內的「特別」組織。

這個特定組織可以決定它想做的事,它有行政處分權,但是又沒有更上級的機構監督審查,公審會實質上應是獨立機關;但公投法又指出公審會的主管機關是行政院,在行政層級節制原則下,公審會被視為行政院的從屬機構。雖說行政院沒有審查公審會的法定權力,但公審會是還是會受到行政院無形的制約,也就是說,公審會在審查公投案時仍可能會受到政治干擾。

因此,受到政治干擾的公審會就不可能以公平公正原則審查任何由人民提出的公投案。公投法第一條明文規定,公投是「依據憲法主權在民之原則,為確保國民直接民權之行使。」依據主權在民原則與保障國民直接民權,關於人民發動的任何公投提案,行政機關都不能有任何特定政治立場作任何政治審查,為了確保國民擁有直接民權的實踐,這個實踐理應不受政治干擾。

但是現在卻有公審會可以決定公投案能不能交付人民表決,這個有政治力介入的特殊行政單位形同阻礙人民擁有實踐直接民權的可能。當前公審會的政治色彩無助於我國落實直接民權的理念,也與我國民主憲政原則相違。

除了上述公審會的身份問題導致我國無法實踐直接民權外,另一項缺乏公平公正的制度面在於公民投票的開票過程。綜觀整部公投法,竟沒有任何條文提到如何積極預防作票行為。

雖然公投法第46條有相關罰則:「意圖妨害或擾亂公民投票案投票、開票而抑留、毀壞、隱匿、調換或奪取投票匭、公投票、投票權人名冊、投票報告表、開票報告表、開票統計或圈選工具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但條文只條列作票行為受到刑法處罰,卻無條文說明如何判斷其作票行為、該以何種標準取締作票行為,以及該如何發現可能官官相護的作票行為。

假如台灣有一天舉辦攸關國家重要政策的公民投票開票過程中,遇到有心人士從中作票,試圖影響投票結果,如無防弊器材輔助,公投將失去實踐直接民權的意義。一旦透過作弊達到政策改變,更對全體國民權益影響甚鉅。

公投法第46條應該修正,在條文上補足攝影器材等用以積極防弊目的。目前其他公職人員選舉的開票監票是否可以攝影,法律上沒有限制,目前公投法也沒有這類限制,這將產生爭議。

筆者認為公投法應該要在這方面適度修正,在法條上可以列入「在開票過程時,除有監票人外,不得有限制拍攝、錄影、照相等功能之器材」等文字說明;讓攝影機在開票過程中公開拍攝,藉以防範有心人在攸關國家政策的開票中作弊。

(政治碩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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