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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由廣場》淡海徵地 新北市府怪怪的

◎ 李基勝

據報載,新北市捷運工程局擬在尚未開發的淡海新市鎮二期範圍、沙崙路和新市六路口徵收約五公頃的私有農地,做為淡海輕軌機廠用地。因環評卡關,目前無法實施區段徵收,迫於完工時程,改採一般徵收,但考量地主權益,將保留未來二期開發參與區段徵收的權利,這段期間,由市府先支付地主「土地使用補償金額」,按申報地價的十%,即每月每坪四十四元給地主。但不為地主所接受

既然《土地徵收條例》第五十八條已明文規定,國家因興辦臨時性之公共建設工程,徵用土地或土地改良物之期間逾三年,「其每年補償費,土地依徵用公告期滿第十五日之公告土地現值十%計算,土地改良物依徵收補償費十%計算;徵用期間不足一年者,按月計算之;不足一月者,按日計算之。」「土地或土地改良物所有權人……得請求需用土地人徵收所有權,需用土地人不得拒絕。」為什麼新北捷運局竟然提出遠比公告土地現值更低的申報地價,做為「土地使用補償金」之計算基礎,而不依法辦理徵用或徵收,依法補償地主呢?

或謂新北市政府保留了地主參加區段徵收的權利,才出此下策。但若將來環評一再卡關,而無法通過,以至區段徵收遙遙無期時,地主的損失怎麼獲得補償呢?新北市政府理當「依法行政」,切莫以未必存在的大蘋果來唬弄小老百姓啊!(作者為公務員,地政碩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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