綜所稅網資有誤 納稅人漏報 是政府責任 怎能罰納稅人?
■吳光明
據自由時報昨天第九版載「綜所稅網資有誤,漏報不罰」,何財政部長志欽表示,將修改「稅務違章案件減免除處罰標準」,將上述情形納入免罰,明年開始實施云云。令人想到德國學者Gustav Radbruch教授著、劉幸義教授翻譯之「五分鐘法律哲學」一文。該文第一分鐘即談到:「對法律人而言,法律就是法律」、「法律有效,只因為它是法律」;另其他四分鐘內容亦非常精彩。筆者非常喜歡那簡短之「五分鐘」,也佩服該「法律哲學」之精闢見解,更嚮往德國法治社會。
現代人工作忙碌,很多工作信賴電腦資料,國稅局「利用人們工作忙碌,很多工作信賴電腦資料」之疏忽,故意或重大過失,「隱藏萬分之一筆扣繳資料」,使人陷於錯誤,完全信賴國稅局提供「明明有之報稅資料」,藉機處罰納稅義務人罰款。財政部長既認為「綜所稅網資有誤,漏報不罰」,理應趕緊「改過向善」,何待明年開始實施?
何況,依中央法規標準法第五條規定:「關於人民之權利、義務者,應以法律訂之。」第六條規定:「應以法律規定之事項,不得以命令訂之。」另憲法第二十三條規定:「以上各條列舉之自由權利,除為防止妨礙他人自由、避免緊急危難、維持社會秩序,或增進公共利益所必要者外,不得以法律限制之。」再依「司法院大法官解釋釋字第四○二號:對人民違反行政法上義務之行為予以裁罰性之行政處分,涉及人民權利之限制,其處分之構成要件與法律效果,應由法律定之,………,方符憲法第二十三條之意旨。」何財政部長志欽以行政命令「稅務違章案件減免除處罰標準」而處罰納稅義務人,不正好違反上述「法律」規定?
從納稅義務人角度言之,國稅局提供之「綜所稅網資有誤」,明顯是使用德國法哲學說上「鋪了一個洞坑人」之法理,故意或重大過失,侵害人民之權益,自應負其責任。因此,明知稅務違章案件減免除處罰標準已「違法」,想修訂該稅務違章案件減免除處罰標準,而明年才開始實施「漏報不罰」,那今年納稅義務人怎麼辦?
(作者為消費者文教基金會董事兼財務長、國立台北大學法學系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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