即時 熱門 政治 軍武 社會 生活 健康 國際 地方 蒐奇 影音 財經 娛樂 藝文 汽車 時尚 體育 3C 評論 玩咖 食譜 地產 專區 求職

自由廣場》一個管理數千億基金的核廢怪獸?

對民進黨「放射性廢棄物管理法草案」之商榷

◎ 卓鴻年

民進黨立委提案的「放射性廢棄物管理法草案」,已完成一讀。(資料照,記者蔡宗憲攝)

日前由民進黨立委提案之「放射性廢棄物管理法草案」已完成一讀,細讀法條,卻有見樹不見林之憾,對於各部門的責任歸屬無清楚界定。我建議應朝向制訂放射性廢棄物管理的組織架構來設計,說明各單位如專責機構、管制單位、評審委員會該如何成立及職責所在,實不需要在地下實驗室或罰則等細節中著墨,那應責成相關單位另定施行細則。

以美國為例,1982年國會通過核廢料政策法案(Nuclear Waste Policy Act),責成環保署制訂人員及環境輻射防護標準,核能管制委員會制訂申請執照的法規,指定能源部負責選場址,並進行場址調查、申請執照等工作。所以能源部是專責機構,由其委託國家實驗室及工程公司進行各項工作,最後亦由其向核能管制委員會申請執照。

立院此案將環保署列為中央主管機關,在草案總說明處載明須建立具備公權力之專責管理機構,但法條中無一字提及專責機構如何成立、職責所在,僅在兩處說明欄寫明將成立「基金管理會」做為放射性廢棄物管理專責機構,負責基金管理及運用,下設工作小組及研究中心。

這個管理數千億基金的基金管理會應是核廢處理的財務部門,卻可以要求中央主管機關環保署設置工作小組及研究中心,亦即要求其主管機關。這不是上下錯置的組織結構嗎?

而在第五章罰則中,所有責任和罰則都針對「經營者」和「妨礙經營者的人」,擁有基金分配大權的基金管理會卻無須擔負任何責任,實難稱得上正常的專責機構。專責機構應是實質的執行單位,而不是有權無責、發號司令的單位。

另一個定義不明的是經營者,草案第八項載明「經營者:指經政府指定或核准經營核能發電、放射性廢棄物處理、貯存、長期貯存或最終處置設施者。」這裡究竟指的是台電後端處,還是專責機構,或委外承包商?法案有必要就其如何界定及管理說明清楚。

此外,最終處置計畫不可預測的因素太多,很難在明定期限完工,以美國為例,核廢料政策法案明訂1998年所有用過燃料棒都交由能源部管理,但亞卡山最終處置計畫無法完工,於是聯邦政府就被核電廠控告,而且每告必輸。所以制訂此法不妨考慮有彈性的時程,每隔五或十年做整體計劃的審查,再作時程調整。

核廢處置必須跨世代,不論低階或高階核廢的暫存到最終處置,應交由專責機構負責較有連貫性,讓身分未明,而且可能依次發包的經營者來處理,民眾可能要承受極高的風險。此外,我認為核廢立法不應匆促上路,應融入更多的社會討論以獲得共識為宜。(作者為前美國Sandia國家實驗室科學家,亞卡山核廢最終處置計畫科技整合人)

不用抽 不用搶 現在用APP看新聞 保證天天中獎  點我下載APP  按我看活動辦法

《自由共和國》強力徵稿

《自由共和國》來稿請附:真實姓名、身分證字號、職業、通訊地址及戶籍地址(包括區里鄰)、夜間聯絡電話、銀行帳號(註明分行行名)及E-mail帳號。

刊出後次月,稿費將直接匯入作者銀行帳戶,並以E-mail通知。
文長1200字以內為宜,本報有刪改權,不願刪改者請註明;請自留底稿,不退稿;若不用,恕不另行通知;請勿一稿多投。

《自由共和國》所刊文章、漫畫,將於 「自由電子報」選用,不另外奉酬。
Email:republic@libertytimes.com.tw

編輯精選
看更多!請加入自由評論粉絲團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