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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會遊行法是惡法嗎?

■ 陳友炘

在紅衫軍打著「反貪腐」的旗號,喊著「倒扁」的口號,達到十月十日「天下圍攻」後,警方將幾位首腦函送檢方偵辦時,其中幾位首腦即指「集會遊行法」是個惡法,而不認為自己有什麼違法的問題。

一般認為「集會遊行法」是個惡法的理由,是在於「言論自由」和「集會結社自由」是憲法上所保障的基本權,豈可使警方藉由「集會遊行法」取得對民眾的集會結社可以事先核准的權力呢?這是不是授權警察可以有限制人民集會結社基本權的權限?

「人民有言論、講學、著作及出版之自由」、「人民有集會及結社之自由」,分別是憲法第十一條及第十四條規定,「言論自由」和「集會結社自由」的確是憲法上所保障的基本權,然而是不是被承認是基本權就代表可以無限上綱呢?試想,是否只要是涉及基本權,警方就完全不可以加以干涉?

在討論保障「言論自由」和「集會結社自由」等基本權時,是不是也該想想在您意氣風發地在街頭振臂疾呼的當口,對其他的人帶來一些不方便的時候,事實上同樣也是影響到別人的基本權了?您的基本權重要,別人的就不重要?您也許只是透過集會遊行來表達您在政治上的一些看法,但別人呢?也許是在救護車裡亟待援救,也許在路上急著跑三點半,也許是急著到學校給孩子送個午餐,這些難道都是一些小事嗎?

在司法院釋字第四四五號解釋,對於當時的「集會遊行法」第十一條第一款至第三款規定,認為「使主管機關於許可集會、遊行以前,得就人民政治上之言論而為審查,與憲法保障表現自由之意旨有違」,且「對於在舉行集會、遊行以前,尚無明顯而立即危險之事實狀態,僅憑將來有發生之可能,即由主管機關以此作為集會、遊行准否之依據部分,與憲法保障集會自由之意旨不符」,宣告違憲,嗣後「集會遊行法」即隨之修正,使警方對集會遊行的申請,不可再審查人民主張的言論,也不可以憑空說有什麼危險就不予許可。

至於,現在的「集會遊行法」還保留採取「事先許可」制,這當然是有遺憾,可是或許還要想想,是否除了「事先許可」的制度外,還有什麼辦法可以不讓人想佔用車站就佔用車站,想佔用馬路就佔用馬路,彷彿紅旗一舉就是得四海臣服?如認集會遊行須事先許可是個惡法,那就麻煩想個辦法看看是否不要因此斷了別人的生路、財路,可好?(作者為執業律師、台灣青年公共事務協會顧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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