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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由廣場》翁啟惠 罪與罰

◎ 吳景欽

翁啟惠因涉及公務員受賄罪及背信罪,遭檢察官限制住居,使國家最高學術機構蒙上一層陰影。關於浩鼎案的真相,雖有待檢方還原,但翁院長是否為刑法公務員,致有觸犯貪污犯罪之可能,卻是須先釐清的問題。

根據總統府組織法第十七條,中央研究院隸屬於總統府,則中研院院長似就屬公務員無疑。故對於與自己職務有密切相關的生化科技,可能因此移轉給私人企業,就會涉及貪污治罪條例第六條第一項第四款,法定刑在五年以上的圖利罪。而若因此收受民間公司所贈的股票為酬庸,更會涉及貪污治罪條例第五條第一項第三款,法定刑在七年以上的受賄重罪。

惟在二○○六年七月一日以後,我國刑法第十條第二項關於公務員的範疇,已限定為須依法從事公務且具有法定職務權限者,則在中央研究院乃屬學術研究機構,致須講求獨立與自由,更不可能具有任何公權力屬性下,是否能該當刑法的公務員,致成立貪瀆犯罪,肯定會有疑問。

不過,翁啟惠畢竟身兼院長一職,其地位似不能與一般院士相提並論,尤其是關於中研院技術移轉給私人公司,乃涉及國家發展生化科技之未來,在某種程度,亦不能說與公共事務完全無涉。只是,對於技轉給民間一事,所簽訂者仍屬私法契約,要說具有公務性且屬院長的法定職權,就為刑法公務員而因此觸犯貪污罪,實顯得勉強,亦不符罪刑法定原則。從此也凸顯出,在刑法公務員定義限縮下,我國對貪污治罪的重刑化政策,實已出現相當大的侷限性。

所以,翁院長最可能被定罪者,就僅剩下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條第一項,法定刑在五年以下的背信罪。只是此罪的成立,乃以違背信任委託關係且有損他人利益為前提,但翁啟惠貴為中研院院長,到底是受誰委託、誰因此受害,恐會因法條規定的天馬行空,致陷入五里迷霧之中,而又是無疾而終。

總之,翁啟惠院長就算弊案纏身,且也嚴重損及中研院的學術聲望,但是否就必然觸犯貪污與背信等罪,卻存在著法律適用與證據找尋的重重障礙。

(作者為真理大學法律系副教授兼系所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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