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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由廣場》月退俸 轉型正義

◎ 林奇璋

我國軍公教退撫月退俸依法本應按「月領」,但政府不知是為施行方便或自肥,實務上皆採「每半年預領,一次發放六個月」,牴觸母法原意。二○一四年政院原本決議改為月領,一年可省下十億元利息。但為顧慮鐵票族群壓力,當時江宜樺院長以「對國庫挹注有限」為由急踩煞車,仍維持每半年發放。今民進黨成為國會最大黨,立委羅致政、江永昌提出「公務人員退休法第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學校教職員退休條例第十一條修正草案」,將公教人員月退俸改為按月請領、次月發放,不得提前支領。除了這修法方案外,筆者另提供下列建議:

一、短期內修改施行細則,採取技術性「精算平衡原則」之選擇:由於多年來「預領半年」慣例已久,很難規定要求只能按「月領」。政府不妨考慮仿效國外作法,讓軍公教自行選擇「月領、季領、半年領」。按「每月」發放甚至「每季、每半年」發放,但其原則為「精算相等」。例如每月的金額依法計算後原本月領五萬元,「精算相等」後可選擇「季領」四萬九,或「半年領」變四萬八;中間差異代表利息、死亡追回的差價。這三種選擇的價值對當事者來講沒有差別,好處是選擇較有彈性,也不會造成國庫多支出十億元壓力。

二、列入年金改革一部分:年金改革既被新政府列為「五大社會安定計畫」之一,不妨將「月領」議題列入年金改革的一部分。因為軍公教退撫違反公平正義的何止「月領」議題,其他如十八%利率、領雙薪、配偶減半領取、退休人員三節慰問金等皆是。以「配偶減半領取」為例,常吸引年輕外籍新娘樂嫁榮民或軍公教,這些年輕外配守寡後依法減半終身領取,還可養活國外娘家一家人。近年來即使修法改為配偶需年滿五十五歲、且其婚姻關係於退休人員退休生效時已存續兩年以上未再婚者,但其社會福利性質仍不符「職業退休金」精神。

我國軍公教人員退休有退撫、公保、軍保。軍公教退撫既被定位為「職業退休金」,有別於具「社會保險的福利性質」的公保、軍保,就必須回歸各個制度的精神,讓各制度、選擇都合乎公平正義原則。使前述年金改革方案,在社會資源分配上更具意義。(作者為美國精算師FS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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