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陳璋玲
歐盟二○一五年十月一日宣布台灣為打擊「非法、未報告、不受規範(IUU)漁業」不合作第三國警告名單,若未於六個月內改善,恐將禁止台灣直接或間接出口的水產品。這舉動顯示歐盟不信任台灣的遠洋漁業管理。事實上,台灣遠洋漁業過去多年來經常被國際漁業組織及國家指控漁業管理不佳,二○○四年已因此而付出慘痛代價—國際漁業組織大幅削減台灣的大西洋大目鮪漁獲配額及作業漁船艘數。當年這個危機引起產官界很大震撼,促使漁政單位訂定新的法規及落實更全面的管理措施。但十年過去了,歐盟祭出黃旗警告顯示台灣漁業管理不力的問題仍在!
漁業管理大致有三種模式:統治式、市場機制,以及參與式。市場機制強調市場的供需決定業者行為,此模式的成功有賴於漁產品有完善的認證制度,消費者得以辨認且只願意購買合法捕撈的漁產品。參與式管理強調業者自律遵守管理規則,此規則由業者自行訂定,或是由政府和業者間互相討論訂定。此模式的成功在於業者彼此互信且遵守規則。由於目前台灣的遠洋漁獲物未全然實施認證,以及遠洋漁業是非常競爭的產業情況下,此兩種模式難以落實有效管理。因此第一種統治式,亦即由上而下的管理模式是較為可行的,在國際漁業組織及國家實踐上亦經常被採用。然而依據經濟學貝克模式(Becker model),業者遵守法規與否決定於此行為的成本和可得的利益。此模式點出台灣遠洋漁業管理的困境。目前漁業法規對違規漁船的罰責太輕、漁獲物獲利高,加上漁船海上作業難以有效執法的情況下,業者違規是其經濟考量下的理性決策是不足為奇的。
歐盟祭出黃旗之後,台灣遠洋漁業若要不再重蹈覆轍,違規行為的罰款金額要夠高,執法要夠強,定罪率要夠高。這涉及到漁業法規修改及執法能量的加強。此外,輔以市場機制措施及深化業者自律遵守規則的道德感,相信台灣可以逐漸擺脫IUU,而成為有責任的捕魚國。
(作者為國立成功大學海洋科技與事務研究所副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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