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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由廣場》陳長文洗白黃世銘?

◎ 鄭光倫

陳長文律師日前投書,第三勢力應將黃世銘列為不分區立委第一名。乍聽之下,這點子除了給人驚奇以及新鮮感之外,恐怕更因其理由之荒謬,以及將黃世銘塑造為司法英雄的修辭,而讓人無法接受。

黃世銘涉洩密及違法監聽,只獲判一年三個月、可易科罰金四十五萬元。(記者方賓照)

首先,陳文認為黃世銘在處理國會議長關說事件中,已付出遭法院判刑的法律代價,但是卻未直言黃世銘所違反的法律事實,也就是違反《通訊保障及監察法》、「洩密罪」等罪名,這正好代表黃世銘的「瑕疵」,其實是違反法治基礎「正當法律程序」的重大過失。

此外,陳文也迴避了重罪輕判的問題。舉例來說,前調查局長葉盛茂將艾格蒙聯盟對調查局的通報資料,報告給陳水扁前總統,遭判刑三年九個月,而黃世銘不但洩密甚至還違法監聽,卻只獲判一年三個月、可易科罰金四十五萬元,在論罪科刑上根本未受到國家刑罰權的充分評價,何來「已付出法律代價」的說法?

再者,陳文主張黃世銘的「出發點」,是為了「否斥國會關說司法」而無主觀犯意的說法,對照他在「東森新聞雲」專欄形容王金平「以消極輔選相脅」、「脅索不分區第一名」等字眼,也可見其對於黃世銘如何愛護有加。

陳文特意形塑黃世銘「司法鐵漢」的形象,認為其進入立院後能夠「打破密室協商」,但是黃世銘上述的人格特質,根本就是九月政爭毀憲亂政的原因。

黃世銘在擔任檢察總長時,為達政治偵防之目的,濫用國家公權力協助總統對國會議員進行違法監聽,成為立法委員之後又怎麼可能放棄權力慾望,將國家忠誠、司法操守置於個人對長官的政治服從之上?值得陳律師推薦嗎?

(作者為永社論述委員會副主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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