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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由廣場》風光金馬獎 落寞街頭藝人

◎ 張均溢

從JJ亂入街頭藝人表演被檢舉事件,我們可以觀察到,台灣對於表演藝術工作者的不尊重,甚至是歧視。百姓的日常,每天扭開電視都看得到政府官員隨地作秀,其可以不用執照,為何百姓表演卻要執照?

街頭藝人,是以一技之長為工作條件掙錢,更有甚者,筆者常在台北街頭看見視障藝人表演,其街頭藝人的身分可能是視障藝人唯一謀生的手杖,應受憲法第十一條表演自由和第十五條工作自由的保障。若要限制,依大法官釋字第四四三號解釋的脈絡來看,此些侵害人民基本權益如此嚴重之事項,應該要由立法機關以法律(或自治條例)訂立,較為妥當,或至少應由立法機關授權行政機關訂立法規命令(或經授權的自治規則),始得限制人民權利,而不是交由行政機關僅訂立此類「許可辦法」敷衍了事。

再者,以「台北市街頭藝人從事藝文活動許可辦法」和「台北市街頭藝人從事藝文活動實施要點」為例來觀察,前者第一條開宗明義表示,訂立此些規範的目的在於「鼓勵」台北市藝文活動的發展。既然以「鼓勵」為宗旨,卻又再再限制注入城市活水的表演者的年齡、表演時間,甚至還要組成「專家」委員會審議你有無資格成為活水,此類限制的手段皆完全與目的毫無瓜葛,實為完全的不當連結,應為違憲之規範。

筆者認為,此類表演藝術工作是否有法律介入規範的空間,實有疑問。廢除考照制度,改為報備制度,才是最佳解方。

(作者為成功大學法律研究所研究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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