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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由廣場》協同意見書非蘇大法官私人財產

◎ 陳英鈐

蘇永欽大法官再次投書媒體,主張他的意見網路雖有改版,美河市案不能救濟則始終如一;臨時改版雖然不合理,仍符合司法院內部程序!實則改版牴觸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大審法),其不透明性更嚴重傷害人民對司法信賴。司法院應該出面道歉;若法不合時宜,則應修改。可參考美國最高法院最近公告,往後任何最終判決意見修改,將在網站上明顯標示。

美國最高法院一年審理約七十個案件,皆須在暑休之前結案。最高法院法官為遵守判決期限,無論多數意見、協同意見或不同意見皆可能忙中有錯,思慮不周也在所難免。最終版判決付印之前,包括網路公告的判決書都會註明「本意見書在最終付梓前,仍會做形式修正。」所謂形式修正不只文字訂正,還包括事實陳述以及法律論證的變更。這種情況一直延續到最近,因哈佛大學教授Richard J. Lazarus二○一四年的系統性研究而受到矚目。最高法院從善如流,隨即在三個星期之前公布,最高法院會在網站上凸顯,最終版最高法院意見到底修改了什麼。

我國大審法第十七條規定,大法官解釋之多數意見、協同意見書以及不同意見書,一併由司法院公布之,並通知本案聲請人及其關係人。前大法官劉鐵錚認為「不同意見書或協同意見書究係基於大法官地位所發表之意見,且由司法院公布,應屬於一種公文書。」大審法可沒說,大法官有權在公布後修改其意見。釋字七三二已經在九月二十五日公布,司法院既無權抽換協同意見書,也沒有註明「網站上的意見沒有最終效力」,蘇大法官怎麼可以說,協同意見書沒有拘束力,把它當成私有財產,愛抽換就抽換,置聲請人對司法院公文書的信賴於不顧?

Richard J. Lazarus認為,大法官也會犯錯,他們也有能力糾正錯誤,我們需要的是一個能讓大法官有效闡述其意見的制度。美國最高法院知錯能改,我們的司法院卻裝作沒事,連口頭聲明將檢討和修改大審法都省了。這樣還能稱得上是最高司法機關嗎?

(作者為國立中央大學法律與政府研究所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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