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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長會≠有錢人俱樂部

■ 蔡志鏗

開學不久,正是各級學校家長會改選熱季,不幸的是,據報導高雄縣市出現必須認捐一定金額,才能出任家長會的委員、常委、副會長和會長,隨著職務不同,金額也節節上升。個人以校長的親身經驗認為,捐款才能出任家長會幹部的傳統做法,已經到了調整的時刻了。

家長是學校教育的合夥人,家長會、教師會和學校行政,是學校發展的鐵三角,三者合諧共處,學校運作順遂;若其中出現杯葛、拉扯,親師生同時遭殃。

根據教育基本法,家長擁有參與教育事務的責任和權益;學生家長委員會的組成,已經完成法制化。而家長會的組織辦法明文禁止「開價式」的不樂之捐,各校不宜違反相關法令規定。

套句老掉牙的八股話:「有錢出錢,有力出力,沒錢沒力出創意」。出錢,依規定要有班級家長代表大會的決議通過,才能對全體家長進行樂捐;出力,指的是參與學校各種會議的家長代表,以及擔任各種志工,或是參與學校各種活動;出創意,意思是各家長可以就校務提供各種建言和意見,協助學校興利除弊。所以,家長參與校務的管道很多,捐款不過其中一項,而且絕不包括「強迫式」的認捐。

家長會應是所有家長的代表,應包含各階層家長的聲音,全員、普遍、無預設條件的參與。如果家長會幹部都是依照「價碼」產生,豈不是成為「富有人家」的團體?無形中也「阻礙」了部分家長的參與權益,家長會成為學校的「特權」組織,非學校之福,也不是全體家長所樂見。

(作者為國小校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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