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張漢平
高雄日月光廠在二○一三年排放逾五千噸的「致癌強酸廢水」污染後勁溪案,二審宣判無罪,不僅檢方表示無法接受,多數環保團體及地方居民皆憤怒不平,咸認法律向財團傾斜。
本案獲判無罪的理由是:日月光所排放的廢水有經「處理後排放」,因此不能依「廢棄物清理法」論罪。此判讓大家都產生下列的質疑:
一、污水處理後仍具毒性,是否仍算是「處理後排放」,若否,為何無罪?
二、「處理後排放」廢水的標準何在?若已達「危害環境」的標準,為何無罪?
三、廢水排放違法與否,應視廢水排出的結果(是否有害),而非取決於廢水處理的過程(是否直接排出),若然,為何無罪?
西諺云:「一次不公正的裁判,其惡果甚至超過數次犯罪。因為犯罪雖是冒犯法律,好比污染了水流;而不公正的審判,則毀壞法律,好比污染了水源。」盼法官對本案的判決慎之再慎之,方能維護社會公平正義。
(作者為榮民,高雄市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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