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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由廣場》公視準備關門?

◎ 尤英夫

民進黨立委質疑僑委會所屬宏觀電視淪為洪秀柱的競選頻道,報導洪秀柱與蔡英文的新聞則數差很大。宏觀電視近三個多月僅有十八則蔡英文的新聞報導,七成以上是蔡訪美期間新聞,其中兩則還是負面新聞,但兩個月來卻有廿八則洪秀柱的正面新聞。僑委會委員長則答詢回應,宏觀電視委由公視負責,公視新聞獨立,均獨立審稿,僑委會每次要溝通都被拒絕;僑委會絕對沒有篩選新聞。

總統副總統選罷法第四十六條規定:「(第二項)廣播電視事業從事選舉相關議題之論政、新聞報導或邀請候選人參加節目,應為公正、公平之處理,不得為無正當理由之差別待遇。(第三項)廣播電視事業有違反前二項規定之情事者,任何人得於播出後一個月內,檢具錄影帶、錄音帶等具體事證,向中央選舉委員會舉發。」至於中選會查證後,應依同法第九十六條第二項規定(廣播電視事業違反第四十六條第一項或第二項規定者,處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罰鍰)加以處罰。

也許公視會說這又不是競選活動期間,所以沒有違反總統副總統選罷法的問題。問題是連商業電視台都不敢,或不會這樣做的事,公視竟然做得出來,實在令人嘆為觀止。公視法的立法理由早就指出,我國傳播事業過於商業化及政治化,且傳播資源分配不均,情況頗為嚴重,以致功能不能發揮,本法參酌民主先進國家之經驗,發展公共電視,彌補商業電視之不足,以公共電視內在多元之設計,維護公眾表達自由及知之權利,提高文化水準,促進民主社會發展,增進公共福祉。更何況,公視法第十一條列舉公共電視應遵守之原則(公共電視屬於國民全體,遵守新聞報導內容應確實、客觀、公正,不得歪曲或隱飾重要事實,不得以暗示方法影響收視者判斷等之原則)。而第三十七條的新聞報導原則也規定:「新聞報導節目,應遵守下列規定:…二、新聞報導內容應確實、客觀、公正,不得歪曲或隱飾重要事實,不得以暗示方法影響收視者判斷…」。

如果公視不檢討,繼續這樣下去,恐怕遲早要關門!

(作者為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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