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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由廣場》黃之鋒被逐 國家恐怖活動

◎ 林鴻達

馬來西亞警察總長回應香港學運領袖黃之鋒被拒入境時明言:擔憂他會危害我國與中國的關係。

香港學運領袖黃之鋒二十六日搭機抵達馬來西亞檳城機場時,遭馬國拒絕入境。(法新社資料照)

但是,黃之鋒返抵香港機場接受訪問時說,二○一二年反國教示威之後與家人到過檳城旅遊,是搭乘直航機出入檳城,辦理入出境過程順利,但今次入境櫃檯職員在短短半小時就以「government Order」把他趕走。這印證著大馬移民局以他過去的入境紀錄而擁有他的特區護照資料,是可能的;但是,要確定這本護照的持有人就是「反中亂港份子」、「危害馬中關係之徒」,不是同名同姓而「殺錯良民」,大馬移民局就得跟香港入境處核對資料,即是香港入境處有向大馬移民局提供資料,就是必然存在的情況。甚至是大馬政府、港共中共早已做好「準備」,否則要半小時就能決定驅逐黃,是不可能辦到的事。

不論是大馬政府、還是中共港共採取主動,這種做法不但違反香港的《個人資料(私隱)條例》 (香港法例第四八六章);更是因應港、馬也是國際刑警組織 (Interpol) 成員,而組織訂定只能因為恐怖活動、有組織罪案、毒品、走私軍火、偷渡、清洗黑錢、兒童色情、科技罪案及貪污的罪行而交換犯罪份子資料,縱使黃之鋒曾在香港受到檢控,但他所干犯的不是前述的罪行。

所以,港、馬兩地政府有同時違反國際刑警組織的原則之嫌。馬來西亞政府和在香港掌握護照等相關資料的保安局及入境處的負責人,即是保安局局長黎棟國、入境處處長陳國基必須做出交代,甚至要向Interpol解釋。

(作者為香港時事評論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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