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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由廣場》服務外勞就業就養?

◎ 江昱嫻

國民黨順從「民意」如火如荼修正《就業服務法》第五十二條,將外籍勞工三年契約期滿「取消出國一日」及工作年限由現行的十二年改成十五年,該修正案立法院已一讀通過,五月八日朝野協商並已做出結論。

雖《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明文規定外籍勞工為「定期契約」,若取消出國一日的限制,意即外籍勞工三年期滿後,仍可「無縫接軌」繼續工作累積年資超過五年即達成《就業服務法》第五十一條第一項第二款獲准在中華民國境內連續受聘僱從事工作,連續居留滿五年,品行端正,且有住所者之要件。

連續工作五年以上,雇主將可不需再繳交就業安定費、不需辦理求才、外籍勞工可自由轉換雇主,也沒有工作年限的限制。

外籍勞工若能在台工作十五年即取得我國勞工保險老年給付年金請求權,意思就是外勞工作十五年之後,待年齡要件符合時,我們勞保將必須養外勞養到死亡為止。

以日本為例,外勞工作三年期滿之後,需出境三年以後始可再入境日本工作二年,工作年限不得超過五年。外勞仍需繳交勞保,若無任何意外,勞工出境時將保費退還給外勞,如此就沒有退休金的問題。

目前已累積將近二百萬人次的外勞將在十幾年以後陸續可請領我國勞保老年給付一次金;其實也不需要修改成十五年,因取消出國一日之後,累積到五年便不再受十二年或十五年的限制。

在勞保頻傳會倒的情況之下,今年又是人口紅利的最後一年,無論是委員提案或是政府給委員提案,這種腳痛醫腳、頭痛醫頭,一切以選舉為考量而缺少通盤考量的修法行徑只會禍害子孫,望諸公大人多思量,才是真正為民喉舌。

(作者為國立中正大學勞工關係學系研究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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