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陳興男
何謂「路權絕對」?簡言之,即汽、機車或行人若走在不屬於自己路權的道路,一旦發生事故,違規行為人就須負責任,甚至當負完全責任。
事實上,政府實施交通安全教育不遺餘力,但為何車禍傷亡數量持續走高,是否交通安全規則太過專業複雜,導致民眾不易理解吸收,加上車禍後之事故鑑定結果也難以預期,複雜到偶有事故鑑定委員會之初議與覆議結論不同,在在難以教育民眾,尤其是死亡車禍,常冠以肇事者「未注意車前狀況」之鄉愿「帝王條款」繩以肇事者責任,即便肇事者享有路權者亦然,故認宜仿效國外,強化「路權絕對」觀念,與國際接軌。
舉例說明如下,被害人張三闖紅燈後與李四肇事發生傷亡,雖李四行向是綠燈,然李四以慢速通過路口,鑑定後認為李四如「注意車前狀況」當能及時煞停以避免車禍之發生,因認李四有「未注意車前狀況」之過失責任;相反地,假使對造人以較高速度通過路口,反而不會被評價有未注意車前狀況之違失。試想,這樣的鑑定結果要如何教育國民?也就是,用路人即便遵行號誌進入路口,也可能被評斷有未注意車前狀況之疏失,課以肇事責任,與闖紅燈者共同分擔責任,讓遵守號誌的用路人無所適從,此等鑑定結論毫無教育意義。
上開案例,司法警察機關或交通事故鑑定機構若遵循「路權絕對」原則,較易斷定肇事責任,久而久之形成案例,用路人或行人有所依歸,不再心存僥倖,爾後不再闖紅燈或貿然行駛(走)於無路權與非優先路權之道路,有如酒後不得駕車之宣導般明確,當然能降低事故之發生。
(作者為臺中地檢署檢察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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