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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小時抗議? 請先溝通

▇ 陳正根

我國集會遊行法並無對集會遊行時間之長短或起訖為明文的規定,然而在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五款規定,對於集會遊行之人數、時間等,主管機關許可集會時可以作必要的限制,從行政法理而言,即法律授予主管機關有行政裁量的空間。行政裁量必須遵守行政法的原則,最重要者為比例原則、平等原則與行政自我拘束原則。

主管警察機關是否可以核准「全天候」的集會遊行,若以比例原則觀之,行政行為之手段與目的之間必須合乎比例,亦即行政行為手段為「全天候」的集會遊行,而目的則為保障人民集會遊行自由權之行使,是否僅「白天」的集會遊行無法符合人民行使集會遊行自由權的期待,在此因已流於主觀認識,成為見仁見智的問題。

但是如果從平等原則以及行政拘束原則,則主管警察機關對於許可處分的作成,應受行政先例之拘束;對於同一性質之事項,經過長期、一般、繼續且反覆的實施,則成為行政措施的通例,主管機關應該遵守。唯集會遊行所申請的事件是否為同一性質之事件,仍將引起爭議。

集會遊行的四個重要角色:申請者、許可主管機關、執法警察以及一般大眾(尤其周邊商家住戶),在法律並無明文規定下,無法立即解決問題時,若要符合各方面的權益,則要展開社會行動,一個必要的方式就是彼此的溝通。

當代德國社會哲學家哈伯瑪斯曾指出,溝通作為民主生活的典型,讓我們學會用理性的聲音對自己和他人說話。在此,也以哈伯瑪斯的溝通行動理論作為闡釋,在今天民主的社會,面對爭議的問題,應該要透過公正、合理、民主的溝通程序,憑藉理性的溝通與溝通所得的共識來改進與解決。

(作者為德國杜賓根大學法學博士,現任開南大學法律系助理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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