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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由廣場》醫療糾紛 提油救火

◎ 劉育志

由衛福部所推動的《醫療糾紛處理及醫療事故補償法》已完成審議,可能於近日完成立法。雖然號稱要促進醫病和諧,不過恐怕是提油救火。

根據《醫糾法》的規定,當醫療事故與醫療行為之間,「有因果關係」或「沒有因果關係」時,皆不補償。《醫糾法》僅在「無法判定是否有因果關係」時,才會給予補償。這樣的制度極不合理,畢竟因為醫療錯誤付出賠償合情合理,但在無法判定因果關係卻還要進行賠償,如何讓人心服口服?

在探討補償時,會牽涉到一個很關鍵的議題,那就是「什麼人該對生命風險負責?」面對無所不在的生命風險,人類社會有幾種做法,一種是逆來順受、自認倒楣;一種是購買商業保險,買多少、賠多少;另一種是由政府推行社會保險,讓全民共同負擔彼此的生命風險。不管採取哪一種方式,我們都要曉得風險沒有消失,只是被轉嫁。

《醫糾法》中要求醫事人員負擔卅%補償金,等於強迫一%的人口對全民的生命風險負起卅%的責任。這樣的做法形同強迫極少數的消防隊員對全台灣的火災風險負起補償責任,既蠻橫無理又不成比例。

每一個孕婦在生產過程都可能遭遇羊水栓塞,這種致命的急症完全無法預測也難以挽回,為何醫事人員該對這樣的風險負起卅%責任?

衛福部表示《生育事故救濟試辦計畫》開辦之後每年與生育相關的訴訟鑑定案數從卅件降至八.五件,並以此推論《醫糾法》可以減少醫療糾紛。

然而,《生育事故救濟試辦計畫》才實施三年便已受理二七六件補償案,平均每年超過九十件,是原本訴訟案件的三倍以上,顯然這樣的制度只會誘發更多的醫療糾紛。

再說,懷孕生產只佔了整體醫療的一小部分,當《醫糾法》擴及所有的醫療行為時,補償案件將可能暴增數十倍。過於輕忽道德風險,醫鬧蟑螂絕對會更為猖獗。

官署在制定政策時幾乎都以選票為考量,不過為了討好民眾卻反而餵養醫鬧,絕對是因小失大。

(作者為醫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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