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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由廣場》人民公審「私審會」

◎ 曾文星

三月廿五日,在台北地院開庭審判為了挽救因代議士違背國民主權原則,而挺身行使抵抗權佔領立法院的三一八運動首謀們;同時間,立法院進行了修改公投法的審議,這是人民日後是否能透過直接民權補正代議制度缺失的關鍵。很遺憾,被擋了一二八次的公投法修正案,即使有朱立倫主席口頭承諾,依然一如預期地被國民黨立委擋了下來。
  台北地方法院25日開庭審理太陽花學運,318攻占立法院行動案,學運領袖黃國昌(前右)、林飛帆(前左)、陳為廷(後右一)、魏揚(後右二)等人出庭。(資料照,記者廖振輝攝)

除了世界第一高的五十%投票門檻外,近來一直飽受抨擊的公投審議會,也無法加以廢除。行政院總是將大法官解釋公投審議委員會不違憲當擋箭牌,但真相呢?大法官釋字第六四五號的審查標的是:「(當時)公審會的組成方式是否違憲」,嗣後因「公民投票法第三十五條第一項規定委員之任命方式,實質上完全剝奪行政院依憲法應享有之人事任命決定權,顯已逾越憲法上權力相互制衡之界限」而宣告公審會之組成方式違憲。

至於「公審會是否有存在之正當性」,基於不告不理原則,並不在此號大法官解釋之審查範圍,行政院竟據以做為「大法官解釋公投審議委員會不違憲」,恐怕當時做成此號解釋之大法官得出來捍衛自己的法學名譽了!況且,許玉秀大法官在意見書中清楚釋明:「以現行公投法第二條第五項規定,『公民投票事項之認定,由公民投票審議委員會為之。』第三十四條規定,『行政院應設全國性公民投票審議委員會,審議下列事項:一、全國性公民投票事項之認定。二、第三十三條公民投票提案是否為同一事項之認定。』是以依公投法所設行政院公審會,具有『實質審查』人民連署提出公投案的權限,則此一公投審議機制,並不在協助人民實現主權,而是在於限制人民意志的形成,實有違主權在民原則、直接民主原則。」

行政、立法兩權聯手以錯誤之法律訊息,罔顧修法之民意,任由毫無民意基礎的公審會輕易否決ECFA、核四提案十幾萬人民之公投連署。如果國民黨持續以公審會打壓民意,我們也只能以選票來否定它在行政權、立法權的正當性地位!

(作者為法務顧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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