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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馬行空

立法院長王金平。(資料照,記者簡榮豐攝)

◎ 陳中寧

對王金平黨籍案,馬英九始終耿耿於懷,認為法院規定不符政黨運作的常態,還對朱立倫下指導棋要繼續上訴追殺王金平。然而法院判決的依據乃是人民團體法。人團法與集會遊行法、國家安全法並稱為國安三法。其立法緣由乃是解嚴初期國民黨政府突然失去壓迫人民集會結社等基本自由的工具,擔心對當時風起雲湧的社會運動無法可管。才制定人團法在內的國安三法,以壓制社會力量興起與公民社會發展。

馬英九抱怨,人團法之規定與現實運作不符,這點早為社會團體詬病多年。要成立一個社會團體,除程序繁複外,連組織內的職稱、決策機制、甚至組織名稱都有所規定。例如「都市更新受害者聯盟」曾試圖以「都市更新受害者協會」的名稱向內政部登記。卻因為裡面有受害者三字而遭駁回。人團法對結社自由的限制重重,報紙上早就寫過,愛看報的馬總統卻直到判決出來才發現。尤其,馬英九在立法當時的職位是研考會主委,參與許多法案之制訂。

當然,目前的趨勢是讓政黨脫離人團法,另立政黨法加以約束。可是政黨法的制訂卻遲滯不前。主因是:完整的政黨法需包括對政黨財產的規範,以杜絕不當黨產問題。在黨產魔戒的誘惑下,國民黨屢次杯葛。故從第二屆立院至今政黨法仍無法成功立法。所以說來說去,無論是人團法的繁複限制或政黨法的未制訂,原因就是國民黨。與其責怪法官,馬英九這位法學博士該去照照鏡子,檢查一下自己把自己的臉打得有多腫,這還比較實際。

(作者為東吳大學政治學系博士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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