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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難調查 不能隨便讓中國參一腳

◎ 姚孟昌

此次復興航空空難事件發生後,行政院飛航安全調查委員會執行長王興中表示,根據國際民航公約規定,罹難旅客國籍國家有權參與失事調查。行政院發言人孫立群也在受訪時表示,既然是國際慣例,主權部分陸委會跟其他單位會注意這部分。

本人查閱《國際民航公約》,公約本文中根本無王興中所稱之規定。關於失事調查僅涉及第二十六條:「一締約國的航空器如在另一締約國的領土內失事,致有死亡或嚴重傷害或表明航空器或航行設施有重大技術缺陷時,失事所在地國家應在該國法律許可的範圍內,依照國際民用航空組織建議的程序,著手調查失事情形。航空器登記國應有機會指派觀察員在調查時到場,而主持調查的國家,應將關於此事的報告及調查結果,通知航空器登記國。」

失事發生地點在中華民國境內,根據公約、國際通例以及中華民國《飛航事故調查法》第六條第一項規定,我國擁有專屬管轄權。固然根據《飛航事故調查法》第六條第二項規定:「發生於境內之其他國籍航空器之飛航事故,飛安會得考量調查之便利性及實際性,且確有必要時,於取得該國事故調查機關同意後,委託其調查。」由於失事航空器所屬國為中華民國,亦無邀請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參與調查之必要。僅有同法第十條提到,飛安會得視實際情況儘速通知罹難乘客國籍國之飛航事故調查機關。由於本案失事原因僅可能涉及機件故障或人員失誤等,中華人民共和國飛航主管機關並無要求參與調查之事理。中華民國政府更無須邀請其參與調查之法律義務。

此事件中,有超過二十位中國旅客不幸罹難,國人除深表哀悼外,也應支持政府徹查事故發生原因並謀求改善飛安之道。飛安會執行長及行政院發言人的說法,一來無法理依據,二來形同主動放棄事故調查的專屬管轄權。此種作法若非無知,就是已經將國家司法管轄及行政調查權置於他國之下。如此作法戕害中華民國主權,殊屬可議。飛安會責無旁貸,應儘速調查事故發生原因並嚴格督導飛安改善才是。

(作者為輔仁大學法律學院助理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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