針對七月卅日自由時報讀者蕭亞譚先生投書「台北藝術中心的35億」,特回應如下:
台北藝術中心推動可溯及陳前市長任內,當時有意在士林官邸內興建音樂廳,但因交通與地目變更因素不為專業界認可,而於馬市長任內將全案重行評估,市府主動釋出士林基河路底,可做高獲利的五公頃商業用地,以成就重大市政藝文建設,因此本案並非突發的決策過程。
蕭先生第二個質疑,認為何不將文化預算用於社區藝術,鼓勵前衛創新?台北市自文化局成立後,就年年舉辦「文化就在巷子裡」社區藝術巡禮,主動將藝文展演帶到社區鄰里巷弄,包括明華園、市立交響樂團、國樂團等一流專業團體都曾參與。其他如藝文補助、大城市小人物,均將社區藝文人才當做重點項目大力支持,體現由下而上的文化政策。
臺北市是否有必要再做專業藝文場館投資,只要參考巴黎、新加坡、香港、北京等地的藝文發展,答案實不言可喻。蕭先生曾服務直轄市與中央文化機構,自了解硬體藝文設施投資之價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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