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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樣談修憲太見笑

新北市長朱立倫。(資料照,記者陳韋宗攝)

◎ 韋洪武

為了修改地方制度法,將正副議長選舉改為「記名投票」一事,民進黨主席蔡英文呼籲國民黨準主席朱立倫共同響應。不料朱竟然反唇相譏,對於監察委員及考試委員的人事同意權投票,民進黨曾強烈批評國民黨動用黨紀,議長選舉民進黨卻祭出嚴格黨紀,明顯兩套標準。

朱立倫難道不知道,憲法特別要求監察委員(增修第七條)和考試委員(第八十八條)要超出黨派以外?監委和試委既須超出黨派以外,則運用黨紀為他們護航,變成政黨對決行使同意權投票就極為不妥。試想,將來他們上任後要不要或會不會對國民黨團特別感恩呢?還能超出黨派以外,獨立行使職權嗎?

至於涉及此爭議的無記名投票原則,地方制度法規定要無記名,卻忽略了:

一、 憲法(第一二九條)只要求人民投票要無記名,並未要求議長副議長選舉要無記名。

二、政黨提名議長經過黨團討論、黨中央核定、見諸報章廣電媒體,請問有何秘密可言或必要?就像日前財政部要求官股董事投票支持宋文琪,取代前一○一總經理魏應交;以及投票選出官股董事,取代新光集團對彰化銀行的控制權;這些官方代表、官股董事身分明確、接受指令行事,其投票有何秘密的價值與必要?再說當年馬英九所辯護的「委任直選」總統—國代競選政見必須註明將會支持的總統候選人,以便選後統計國代當選人同時,也會知道誰當選總統—難道這樣不違反(國代選總統)秘密投票原則嗎?

三、民意代表對選民負有政治責任,其在議會所有發言表決都應向選民公開;所以先進民主國家議員多用唱名表決—無論對人對事;選民藉此才能決定是否讓議員連任。

四、就防止弊端而言,本應秘密者—如人民投票—搞成公開是有鬼;而本已公開者—如議員投票—竟然秘密行之正是欲蓋彌彰。

憲法說,政黨有維護自由民主憲政秩序之責;此次議長副議長選舉,亮票是依黨紀,賄選則是作弊,何者傷害民主憲政秩序,豈會難以分辨?朱立倫對蔡英文修法的回應極為不妥,而所舉監委、試委同意權之例,更顯得對憲法的理解不如對黨派爭執的擅長。

(作者為政治大學政治學系兼任副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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