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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偵組能查到哪裡?

◎ 吳景欽

根據憲法第五十二條,總統除犯內亂或外患罪外,非經罷免或解職,不受刑事上之訴究。此條文即被稱為是總統的刑事豁免權,且因此特權乃為保障總統這個職位而非個人,故總統本人亦無拋棄之權。至於所謂的豁免權,只是一種暫時性的訴追障礙,一旦總統卸任,檢察官仍可對其任內所涉的犯罪為偵查起訴。

不過憲法所賦予總統的豁免特權,是否亦包括不得對總統所在處所為搜索,或是傳喚總統為證人等,卻無法從法條文義中看出。故在陳水扁擔任總統任內,高檢署查黑中心因國務機要費案而至總統府搜索,就將此爭議給凸顯出來,亦迫使陳前總統向大法官聲請釋憲,並因此做出釋字第六二七號解釋。而根據此號解釋之意旨,現任總統若有涉刑事不法,雖不得對其偵查、起訴與審判,仍得基於證據保全之必要為犯罪現場之勘查或搜索。

只是此等搜索可能會侵害到總統的機密特權。故大法官就明示,在刑事訴訟法尚未對總統相關處所的搜索、扣押為修法限制前,基於國家機密的保護,執法機關仍以要求總統自動提出證物為前提,若總統拒絕,為求慎重,檢察官須向高等法院聲請令狀,且須由五位法官組成合議庭來決定是否核發搜索票。惟大法官如此的指示,不僅與現行刑事訴訟法的規定相衝突致有超越立法者之嫌,更因程序的繁瑣與複雜,而使對總統所涉刑事不法的調查陷入障礙。

也因此,針對馬總統可能涉及的收受不法獻金案,若有必要,特偵組雖可向法院聲請令狀,以來對總統府、官邸、黨部等為搜索,亦可以證人或關係人身分來傳喚總統就訊。但由於總統可輕易以國家機密為由來拒絕搜索或拒絕證言,且在大法官針對此等令狀的聲請,設下極高的門檻下,檢察官搜索總統相關處所之可能性,就變得微乎其微。更何況,特偵組是否有膽識與膽量來揭發執政者的貪瀆不法情事,恐更值商榷。

(作者為真理大學法律系副教授兼系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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