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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何國人不相信司法?

■何克昌

三月十八日報載立委彭紹瑾等人指責本次立委選舉查案效果不彰等情,三月十九日瞿海源教授又撰文「期待檢察體系積極改革」,點出時弊,令人深省!

其實我國檢察體系偵查品質,迭遭國人詬病,主因在於行政管考介入偵查權,司法行政部門頒定刑事訴訟法所無之行使偵查期限;以本次立委選舉為例,要求檢察官三個月內結案,形同變相限制檢察官進行蒐證,自然令國人懷疑檢察官究竟有無真正在查賄。

這種以行政管考限制司法權行使期限,預防積案的制度,我國已沿用數百年,只是於今尤烈。

學者阮毅成曾說:先君謂「然從前繁劇州縣,每逢三八期收呈,恆有百餘張之多,一月六期,即有六百餘張。雖其中續審催詞,居大多數;新案姑作十分之二計算,亦有百起。究可審結若干,向無明確統計(日報多係偽造)。然如清同治七年(一八六八年),江蘇省例所定,凡三個月內原報二十起以外,訊結十成(每月約該結七起)。三十起以外,訊結九成(每月約該結九起)。五十起以外,訊結六成以上(每月約該結十起)。一百起以外,訊結五成以上(每月約該結十七起):均記大功一次」、「然從前州縣因結案而記大功者,殊屬罕覯(間有幕友代為偽造審結詞訟案件記功,亦多為抵銷記過起見)。則其案件之積壓可想」。

我國現行管考方式,可說如出一轍,不同的是,清朝時期,尚可依收案量多寡,「分成」結案,而現行管考,不論案件收受多寡,一律「設法」結清,否則予以懲處,至於檢察官偵查內容是否確實,則不在管考之列,造成檢察官競相以結案快速為第一,罔顧司法案件追求真相、追求公平正義的本質,所以國人不相信司法,其來有自。

前大法官張特生在所著「美國司法的革新動向」一書中,亦提及美國司法界積案問題,不過美國解決積案問題的方式,並不是採用台灣版的「結案(消除案號)」方式,而是健全行政管理,將現代化的科學技術及行政管理方法,運用到司法體系,以應付不斷增加的訴訟案件,美國科羅拉多州丹佛市的丹佛大學並於一九六九 - 一九七○年間成立「法院經理學校(The Institute for Court Management)」,培訓法院行政官(Court Administrator),研習人事管理、財務管理、系統分析等行政管理技術。反觀我國司法案件統計,係以檔案之「流水號」計算案件數,不僅與訴訟案件學理不符,且造成統計資訊與現實脫節,甚至呈相反結果。

回顧從清朝同治年間的管考制度,竟然一成不變沿用到二十一世紀的台灣檢察體系,值得立委諸君與學者深究。

(作者為屏東地檢署檢察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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