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翻轉腦判思維 減少無效醫療

◎ 吳育政

國內推估每年約有五千人,因頭部外傷、腦血管疾病、缺氧性腦病變等等,導致腦死。但五千位腦死的病人,有做腦死判定的,不超過兩百人。每年腦死病人有做器官捐贈的,大約一百多人。

民國七十六年,〈人體器官移植條例〉完成立法。隨即訂定〈腦死判定程序〉,限制腦判僅適用於人體器官移植的特定範圍。民國九十三年,改定為〈腦死判定準則〉,限制範圍依舊不變。原本這個限制不成問題,因為不做器捐的腦死病人住院幾天後,家屬覺得治癒無望,醫療費用龐大,不需要腦判就會自行決定帶病人回家往生。

可是全民健保實施後,住院部分負擔只要健保給付費用的十分之一,大部分腦死病人又符合重大傷病項目,不管住多久的加護病房,部分負擔都是零元,家屬再也不用承受醫療費用的壓力。腦死病人不要器捐的;或者因有傳染病、癌症等無法器捐的,都不能進行腦判。這樣的結果,造就了大多數不做器捐的腦死病人就只能住在加護病房,接受無效醫療,等待死亡。

腦判的思維是該翻轉了!腦判的主要目的,不是要器捐,而是要為病人好,不做無效醫療,不延長病人痛苦,也讓佔用的病床和花掉的費用,可以拿來救更多的人。至於腦死病人要不要做器捐,那是另外一回事,一樣尊重病人及家屬的意願。這個思維的翻轉,不僅可以減少無效醫療;並且符合醫學倫理的公平原則—腦死病人不論器捐與否,醫療照護及住院天數並無二致。

希望政府能夠宣布擴大腦死判定的適用範圍。只要病人符合〈腦死判定準則〉第三條的先決條件,醫師就必須向家屬說明,基於病人的利益,不忍心見他被病痛及無效醫療折磨,取得家屬同意後,就可以做腦判。在確定腦死後,醫師開立死亡證明,再依意願回家往生,或者做器官捐贈。這樣的作法,對病人、家屬、醫界、社會而言,都有受益,都是好事。

國內腦死病人做器捐的比率偏低,關鍵在於觀念問題。就筆者個人而言,如果有一天,我不幸腦死,我願意捐出一切可用的器官。因為不捐的話,器官也是在棺材裡面腐化,捐給微生物,我可不要。如果我的器捐,救了幾個心臟衰竭、肝臟衰竭、或腎臟衰竭的病人,我會很高興,因為這是我最後一次行醫,完成後就可以退休了!

(作者為大林慈濟醫院醫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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