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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專區? 警察「躺著也中槍」!

◎ 章光明

嘉義地院法官周俞宏投書「選完了,能討論性議題了嗎?」表達政府應根據社會秩序維護法第九十一條之一設置「性專區」的意見。文中提及該法第八十條娼嫖皆罰與第九十一條之一的性專區是配套性立法,因而主張在性專區成立前,不應對性工作者及嫖客開罰。周法官批評內政部要求警察機關依相關注意事項取締性交易行為的作法是站不住腳的。

這又是一件上游政策未臻完善,以致警察成為代罪羔羊的例子。套句時髦話,警察是「躺著也中槍」。以政策的鄰避效應(NIMBY, Not In My Back Yard)觀之,民眾可能會認為性專區有其必要,但千萬別蓋在我住的社區,因此要地方政府根據社維法成立性專區的機率不高。設想,若一直都沒有縣市政府願意成立性專區,警察是不是就不用執法了呢?警察不執法,造成「春城無處不飛花」現象時,我打賭,被罵的還是警察。換句話說,不管怎樣,警察都會被罵。再說,就算有個城市突破重重障礙,願意設置性專區,請問:其他廿個未設性專區的城市是不是就不用執法呢?

簡單說,要警察不執法,是說不通的。就警察的立場,其邏輯是,性專區免罰,專區以外必須執法。至於設置性專區與否,就不是警察能決定的了。

性交易問題,不是罵完警察就能解決的。專區設置與否,不應是警察執法的前提。性交易問題的解決,除了性專區以外,仍賴上位政策諸多配套措施。(作者為中央警察大學警政管理學院院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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