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雲門、施振榮、國藝會的三角關係

◎ 馮韶誼

近來,學者對國家文化藝術基金會(簡稱國藝會)董事長施振榮先生兼任雲門董事提出質疑,認為兩者可能存有利益衝突之疑慮。對之,文化部及施先生雙雙回應表示:「國藝會補助案件均由非董事的評審委員負責,董事長、乃至董事會成員均無置喙之處。」

查國藝會之主管機關為文化部,其現有之六十億運作基金係來自政府捐助,依據「國家文化藝術基金會設置條例」第十二條,施振榮為國藝會「有給職」董事長,其聘任書又是由行政院長所發,所以,其身分屬「依法令從事公務之人員」應無疑義。基此,若依公務員服務法第六條「公務員不得假借權力,以圖本身或他人之利益」、第十四條「公務員除法令所規定外,不得兼任他項公職或業務」,以及第十七條「公務員執行職務時,遇有涉及本身或其家族之利害事件,應行迴避」,則「國藝會董事長兼雲門董事」的施先生,難道在國藝會撥付雲門三年九七五萬元補助的情況下,真沒有球員兼裁判,「圖本身或他人之利益」的問題?

再者,對於雲門而言,任何一位董事基於「受託義務」原則,均應以為託付單位謀取最大利益為前提。如此,若施先生有意克盡其身為一位雲門董事之責,就必須為雲門求取最大利益。但從施振榮董事長積極與雲門切割、力求自清的回應看來,施先生又明顯的未善盡其身為雲門董事的責任。而施董這般左支右絀的模樣,不就是利益衝突的最佳寫照?

筆者盼施董事長能專注於國藝會的業務推動,以使台灣各藝文團體得到更多資源與補助,促進整體藝文環境能更加蓬勃的發展。雲門也應另聘一位可以為雲門盡最大心力的董事,創造更多可以讓台灣人以雲門為榮為傲的機會。

(作者為藝術工作者,桃園縣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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