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焚化爐案 台東、雲林確實差很大

◎ 陳金虎

劉炯錫教授投書,談到台東焚化爐案的處理結果。事實上,在八十七年招標、九十一年動工的台東焚化廠,由於履約爭議,完工驗收後始終沒有營運,九十八年廠商提出解約仲裁,要求縣府以二十九.六億元買回廠房及賠償損失。黃縣長上任後立刻組成專案小組,要求我們打好仲裁。一百年三月第二次仲裁出爐,結果縣府不必負賠償責任,但須以十九.六億元接收廠房。黃縣長召集同仁評估各種可能方案,並至中央提出「備用廠」概念獲環保署支持後,決定接受仲裁,使台東焚化廠可以不營運又化解歷來最嚴重的財政危機。倘若當時決定不接受仲裁,可能至今仍在訴訟,不但仍需支付廠商一年一億元的利息,就算勝訴,結果是回到原點履行合約,將要付出廿年五十八.三億元的高額費用,反而是對台東不利,讓艱困的財政更是雪上加霜。

反觀雲林縣政府,雖然喊出「不理會仲裁」可以暫時博取政治聲望,但代價卻是:縣庫被查封、縣產被拍賣,除了判賠三十億元外,每年更要負擔一.五億元的利息,最後,焚化廠形同廢棄,問題仍是無解。

(作者為台東縣政府秘書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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