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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放中國工作船 公務員涉圖利罪

◎ 黃帝穎

馬政府開放中國工作船來台參與風力發電海氣象觀測塔的工程,暫且不論軍方反對與國安問題,單純就法論法,中國工作船入台工作「於法無據」,馬政府卻為方便業者,擅自違法開放,公然觸犯公務員圖利罪,檢察官應主動偵辦。

依據「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海運直航許可管理辦法」第七條第一項規定:「非運送客貨之各類船舶申請『航行』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港口者,應檢附航行目的、計畫及相關文件,申請航港局核轉交通部專案許可。」但馬政府主導的「開放中國工程船至彰化外海施工案」跨部會聯合審查會中,是以開放該船因「工程」目的進入我國海域。換句話說,中國船入境「工作」,並不符法規明文的「航行」,公務員執意開放中國工作船是「明知違背法令」。

事實上,國內業者的工作船需求,除了有本國工作船外,尚有美、日、歐等國家可提供服務,但馬政府疑因節省業者成本,違法以專案許可中國工作船入境工作,棄國家安全與法治於不顧,本件主管機關及相關公務員,明知違背法令,卻圖業者節省成本之利益,構成貪污治罪條例之圖利罪。

貪污治罪條例第六條「公務員圖利罪」規定,公務員針對主管或監督事項,明知違背法令(違反兩岸直航辦法),而直接、間接圖利私人,並因而獲得利益,即成立圖利罪。而所謂「圖利私人」,就算公務員本人未受有利益,圖的是他人(聘僱工作船之業者)的不法利益(業者節省之成本),同樣構成圖利罪,應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作者為律師,永社理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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