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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勿懲罰單身軍人

■ 黃千純

日前,筆者為了自己名下的房屋申請「水電優待」(基本度數內半價,非全額半價),赫然發現行之有年的「軍人家屬水電優待辦法」有懲罰單身的嫌疑。

依據現行規定,適用水電優待辦法之對象為現役軍人家屬(範圍定義為配偶及直系血親)。軍人配偶與其父母分住兩處者,得分別申請優待,惟各以一戶為限。

然而,本人老家是以父母的名義申請水電優待,自己的房子卻因未婚而不符申請資格,亦不得以「本人」的名義申請。換句話說,若不與父母同住,除非已經結婚,出具眷補證方可辦理。軍人無法享受「軍人家屬水電優待」,頗值得商榷。

筆者建議將「軍人及其家屬優待條例」第二十三條修訂為「現役軍人或其家屬住宅自用生活必需之水電,得憑軍人身分證﹙或軍眷補給證﹚申請減費優待」(本人與其父母分住兩處者,得分別申請優待,各以一戶為限)較為合理。

單身不是原罪,期盼國防部及經濟部業管單位能將相關規定作合理修改。(作者為現役海軍少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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