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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個如果

◎ 王洲明

管理員二分之一與三分之一,居心「良」與「不良」之下,到底差別何在?

選罷法第五十八條規定「主任管理員須現任公教人員,管理員須半數以上為現任公教人員」。該法尚未修法,即使下會期修法恐怕也來不及在年底適用,但是台北市選委會日前卻「未卜先知」,先行通過授權人事單位,將「半數」改為「三分之一」。

簡單的數學,二分之一減去三分之一,相差六分之一;易言之,如果選務單位有心,則每所八名管理員,至少有一名以上,可由其主「刻意擇派」社會人士擔任。

本文先不論違反此比例之選舉,其所選出之人,是否足以構成選舉或當選無效。

如果,選務機關真的找不到足夠的選務人員,於選前忽然改變此規定,無可厚非;但我們也可從「刻意擇派」出的背景,可知選務機關之立意是否良善與公正?

一、如果台北市選委會所找的人,真的是看到區公所與選委會公開招募的海報,找到「地方熱心人士及大專院校在學成年學生」擔任,則用意「良善」,其選務工作之中立性自屬可信。

二、如果台北市選委會真的「招募實屬不易」,則敦請「公督盟」等超然公正社會團體,予以協助補齊人力擔任選務工作,則其選務工作中立性也應屬可信。

三、如果台北市選委會濫用行政權限,專找單一政黨支援推派,則可在台北市的「每一」投開票所,全面擺置一名「刻意擇派」人選。因為管理員擁有查驗身分證(放水權)、發放選票權(多發權)、唱票權(影響計票灌水權)等這些稍縱即可掩飾其違法的權利,則選務公正性就難以讓人信服。

依選罷法規定,這次台北市的年底選舉,可能只有一個政黨可以推薦投開票所監察員;全國不少無黨籍人士(尤其柯文哲)對此提出修法的建議,此事各界知之甚詳,台北市如真的有心要公正公平公開舉辦選舉,則應要為選罷法第五十九條「監察員由市長候選人就所需人數平均推荐」來未雨綢繆才對。

看動作,大致可推測居心;台北市選委會僅預測管理員會修法通過,卻對眾人矚目的監察員修法毫無預備動作。其居心為何?國人可以細究。

(作者為反賄選研究室負責人,台中市常任選舉監察小組委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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