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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件事教育部一定要管

◎ 姚孟昌

二○一一年九月,人本教育基金會揭發南部某特教學校發生駭人聽聞的集體性侵案。監察院認定教育部官員四人督導不周、該校前後兩任校長與十名行政人員確有重大違失,因此提起彈劾。又經台南地方法院於一○二年度國字第三號判決確認,該校未能事前落實特殊教育法明訂之校園安全措施,事後又疏於補救,任憑性侵事件繼續發生,被告等人怠於執行職務致使被害人身心受創,健康、貞操、名譽與自由權遭受嚴重損害,判決國家賠償責任成立,總計四案須賠償被害人五三○萬元。

對受害學生與其家長而言,國賠判決只是個遲來的正義。迄今,校方尚未做出對失職人員進行求償的決定。四件國賠案之代位求償權將於今年十月後屆期消滅時效,行為人很可能因校方怠於作為而免於賠償。國賠金恐怕又將由全體納稅人共同承擔。因此,吾等更應關心國賠判決能否達成懲治違法失職者於前,警戒來者於後的目標。

此案涉及身心障礙學童的受教權、人身安全與免受歧視之權利。依據國家賠償法制之事理,賠償義務機關對違法失職者進行求償,乃應盡之責。代位求償權並非個人私權,故不得由請求人任意放棄或怠於行使。至於公務員是否為故意或重大過失而須負賠償責任,也非由賠償義務機關單方認定。所謂重大過失者,指具有保護或促進人民權益之法定職務者,疏於遵守一般人之注意義務,致使他人權益招致重大損害,且該侵害只須行為人加以注意,即可避免者。根據監察院對行為人違法失職之調查與法院的判決理由,行為人構成重大過失責任之事證相當明確。

求償權之行使不但可以懲治當事人之不法責任,更有警戒其他公務員的效果。若賠償義務機關怠於行使求償權,等於縱放公務員無責無任,終將造成官箴敗壞、人民無所依託的結局。若職司督導的教育部未能責成該校依法求償,亦屬失職。今天,已有超過五千人連署要求教育部及學校向失職人員求償,亟盼教育部能體察民意,儘速以行動究責求償。

(作者為天主教輔仁大學學士後法律學系助理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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