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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黨刑法 孫總理遺像

◎ 余敏長

公投護台灣聯盟總召蔡丁貴教授一○三年二月二十二日率眾拉下台南市湯德章紀念公園內孫文銅像,遭台南地檢署以涉犯毀損器物及刑法第一六○條(第二項)之罪提起公訴。

刑法一六○條(第二項)構成要件為「意圖侮辱創立中華民國之孫先生,而公然損壞、除去或污辱其遺像者」,依教育部國語辭典關於「遺像」的解釋,係指「死者生前的照片或肖像」。如將「銅像」解釋為「遺像」,非僅與一般人對「銅像」異於「遺像」之認知不同,法律上亦違反罪刑法定主義中之「類推禁止」原則,遑論台南市文化局係將該銅像視為藝術品,並非藉由該銅像表彰對「創立中華民國之孫先生」之尊崇,更不可張飛比岳飛,任意類比而入蔡教授於罪。

再者,違反此條須行為人出於「侮辱創立中華民國之孫先生」之意圖,而事發當時,蔡教授多人拉扯孫文銅像使之落地後,蔡教授等人以噴漆在銅像噴上「ROC OUT」、「KMT DOWN」等字眼,故蔡教授係針對「ROC」、「KMT」表達不滿,並非對孫文有侮辱之意圖,故主觀構成要件上亦不能論以本罪。

司法院院字第一二六號曾對此條項做成解釋略以:「人民對於國民黨孫總理遺像應表示敬意。有意圖侮辱公然撕毀總理遺像者。應依照刑法(舊)第一百六十七條之規定論罪。(參照十八年六月二十七日國民政府命令)」,可見此條項於立法當時,在保護人民對「國民黨」總理之尊崇。

惟刑法全名係「中華民國刑法」,並非「國民黨刑法」,何能以國家刑法公器保護一黨總理之尊崇?國民黨要拜他的總理,是他家的事,怎可透過國家法律要求全民均須尊敬「孫總理」?這條規定顯係黨國時代的遺緒,如再容認其繼續存在,不啻對現今民主時代之一大諷刺,亦係對全民一大侮辱,刪除此一規定,此其時也。

(作者為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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