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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不在法官 在軍檢之起訴書

◎ 李維剛

筆者參與洪案至今,對於此案審理過程中,可以感受到法官認真辦案之態度,審理過程中也感受到法官對於卷證、案情相當熟悉,訴訟指揮進行亦相當流暢。然而為何判決結果令社會大眾無法接受?筆者認為最重要的關鍵就是軍檢之起訴書

從軍檢之起訴書觀察,證據多為證人之證詞,此證據方法在法院審理過程中,易遭證人推翻偵查中所為之證言而導致證明力降低。例如諸多五四二旅之證人於法院陳述時避重就輕,對於關鍵之處均答以忘記了,或與偵查中所為之陳述互相矛盾,在在地使證人之證言可信度降低。而書證部分,經過法院審理後發現尚有部分資料未齊,以致桃園地院在去年底還去函軍檢、二六九旅函調相關卷證資料。

此外,偵查過程中未即時扣押相關證據,導致可能至為關鍵之證據,事後難以扣押保存作為被告等人犯行之佐證,在在凸顯軍檢起訴書及偵查作為不足之處,也導致法院審理時連結證據與犯罪事實間之關係,以及犯罪構成要件涵攝之困難,此點可能為法院在被告等犯行之量刑上審酌減輕之原因之一。

筆者希望未來不僅在本案上,在刑事訴訟制度上是否能做以下修正:一、法院審理過程中發現有漏未偵查之證據,法院應職權調查或曉諭檢察官聲請調查或施行搜索、扣押處分。此為兼顧被害人之訴訟權及基本權利,最高法院一○一年第二次刑事庭決議應適度修正。第二點,賦予告訴人或代理人於刑事審理中陳述意見及可適度與檢察官一同進行交互詰問之權利,而非僅於最後言詞辯論時,告訴人方得表達意見。將現行各地方法院檢察署公訴檢察官與告訴人、告訴代理人暨被害人聯繫要點予以修正,並提升為法律之位階,而非僅為行政規則之效力,增加告訴人、被害人在場表達意見之機會,使法院判決更能令人民信服。

(作者為洪家義務律師團成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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