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愛國不能強制 制度卻應珍惜

有關元首玉照 地方議會主席必須思考的是政治風範問題

█劉文仕

北市議會日前表決通過,要將總統玉照移除;雲林、台中也發生類似情事。地方議會究竟有無權力作成該項決議?事涉內政部函頒「元首玉照懸掛要點」的規範效力。

國民黨馬主席表示:該要點是行政規則,對地方自治單位沒有拘束力。這個看法,其實還有討論空間。

中央機關的行政規則能否拘束地方自治機關?要看所規範事務的屬性而定;如果是自治事項或機關內部的事務管理事項,固然不具拘束力;但如為委辦事項,學者見解得例外基於「事務監督」,對地方機關發生效力。

總統為國家元首,對外代表國家,為憲法第三十五條所明定。對元首表示崇敬,不是針對個人,而是針對個人所代表的國家。政府機關如何懸掛元首玉照,始足以彰顯崇敬之意,允宜有全國統一規範的必要,依憲法第一百一十一條規定意旨,屬中央事權,由各級機關執行,法理上具委辦事項的性質。因此,直轄市議會同樣受該要點的規範,其決議如與此牴觸,依地方制度法第四十三條規定,應屬無效。

問題是,有拘束力不必然有強制力;如議會執意不懸掛,或者過去曾發生的北市府舉辦活動未依規定懸掛國旗,又能如何?本來法律所要求的只是最低限度的道德,無法奢望以法律條文來擔負國民生活教育或訓勉人民崇愛國家。

過去,違警罰法(已廢止)曾規定「於公共集會時,不依規定儀式向國家元首起立致敬者,或國旗之懸掛,不遵定式者,處一千元以下罰鍰。」即所謂的「強制愛國條款」。八十年間,行政院函請立法院審議的「社會秩序維護法草案」曾予援用;但立法院參考一九四三年美國最高法院判例意旨,認為愛國心不能強制,予以刪除。所以,現階段誠然無相關罰則可資適用。

然而,任何政治角力,都應該有一定的界限;政治意見表達是一回事,有沒有罰則是一回事,法理體制又是另一回事。議會主席要不要執行一個無效的決議,這無關藍綠黨派,完全是政治風範的問題,也是珍視憲法、維護制度的一種表現,我們仍期待相關機關首長三思。

(作者為內政部參事兼法規會執行秘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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