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還原0127總統府前抗議現場

◎ 陳光軒

元月二十七日,上百名年逾花甲的華隆勞工,北上總統府抗議。自救會方於府前拉開布條,北市警局中正一分局立即調派百名警力將自救會與聲援群眾包圍,並未待集遊法規定的三次舉牌完畢,旋即對年邁之工人強制驅離

回顧衝突當時,局長方仰寧多次言語恫嚇群眾,更在第二次舉牌尚未結束時,便以「現行犯」名義,將聲援者陳為廷強行逮捕。當時,筆者與黃姓自救會員,見狀欲阻止,卻也遭相同名義強押上車。事後,方仰寧表示,其已多次勸告,才進行驅離,三人被帶往派出所訊問是有「妨害公共安全」之虞。然,觀我國《警察職權行使法》第一條,該法之存在係「為規範警察依法行使職權」,惟我們看見的是,警方一切舉措,不僅沒有保障憲法第十一、十四與十六條所賦予人民的言論自由、集會遊行及請願等權利,集遊法第二十六條規定之警告、命令解散、制止等行政處分也都未遵守。況且,警方作成命令之時,已向吾等進行人身自由的絕對限制,一個命令建立在脅迫之上,何來正當性可言?何來依法行使職權?

再查同法第四條所揭示:「警察行使職權時,應著制服或出示證件表明身分,並應告知事由。」而其逮捕吾等時,警員未按規定便逕行逮捕,法條依據為何?之後,更將吾二人改列證人身分,列陳為廷為首謀,企圖分化吾等,並押人取供,完全違反法治國家的民主價值。

張德正不滿時勢駕卡車衝撞總統府後,馬總統在日前表示,政府要去思考民眾有什麼不滿,也要檢討如何降低衝突。而從方仰寧作為來看,所謂檢討,是將人民聲音隔絕於外;所謂減少不滿,是用警力壓制善良人民發出聲音、將陳情民眾強押入罪。果真如此,那不叫檢討,而是傲慢,我們強烈譴責,政府放任警方對人民權利迫害,更呼籲中正一方仰寧局長還原事實,出面道歉。(作者為捍衛苗栗青年聯盟成員,華隆自救會親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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