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竟將促參案當成採購案來審判

◎ 蔡仁惠

多位法學專家已就郭瑤琪案違背法律「證據法則」、「論理法則」、「經驗法則」、「無罪推定原則」及「有疑唯利被告原則」,另外有一點與促參專業非常重要的是,起訴的檢察官與最後改判重罪的法官,對於「促參案件」的誤解,簡單的說就是「外行審判內行」,確實也凸顯了司法的荒唐。

資料顯示這幾位司法人員不清楚「促參案件」,審判期間也未請求主管機關的解釋,以求取客觀的說明。儘管在偵查期間主辦機關相關人員說明如何辦理促參案以及郭前部長從未介入該促參案,然而在「辦大案」、「重賞」的誘因下,還是未獲檢察官認同。

判決書認為郭前部長於交通部部務會報指示邀集所有廠商舉行公開說明會,對廠商釋疑及鼓勵廠商投標是利益輸送,然後再非法摘取監聽南仁湖父子的對話,將毫無關聯、該查而未查、從未出現的虛無證據兩萬美金,以臆測方式拼湊了一個荒謬的故事,於最後審判階段,在毫無新證據、也毫無公開辯論的情形下使出撒手鐧,認為有對價關係,而以貪污重罪判刑。

天啊!「邀集所有廠商舉行說明會,對廠商釋疑及鼓勵廠商投標」不就是促參案的基本精神嗎?促參案的基本設計,就是以公私夥伴關係促進國家建設,在招商前置作業階段及招商甄審作業期間皆可舉辦公開說明會,前者以聽取業者建議為主,後者以主動或被動邀集投資者及鼓勵潛在投資人解釋疑慮為目的,以促使更多的投資人投標,使政府招商得到最大的利多。「公開說明會」是人民爭取已久的公共參與方式,攤在陽光下才不會有霉味,不是嗎?

一個勇於任事的郭前部長,以促參的公開公正方式積極推動民間參與公共建設的功臣,諷刺的是卻在同樣的一個政府,被另一套司法系統幾位對促參專業陌生的司法人員,以秘密的方式判她重罪,情何以堪?

最後謹在此呼籲,司法改革必須包括設立專業法庭,將專業案件交由專業法庭審理,才能彰顯司法應有的公平正義。

(作者為臺北科技大學設計學院院長、台灣建築學會理事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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