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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岸協議豈可視同行政命令

◎ 蘇珮鈞

陸委會於一月二日服貿公聽會中表示,服貿協議的審查有《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六十一條之適用,該條規定:「各委員會審查行政命令,應於院會交付審查後三個月內完成之;逾期未完成者,視為已經審查。但有特殊情形者,得經院會同意後展延;展延以一次為限。」亦即在二○一三年六月二十七日時行政院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五條第二項規定送交服貿協議備查公文到立法院至今,服務貿易協議已依《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六十一條之規定「視為已經審查」。

陸委會此種說法將二○一三年六月二十五日立法院第一次臨時會決議之朝野黨團協商結論:「海峽兩岸服務貿易協議本文應經立法院逐條審查、逐條表決,服務貿易協議特定承諾表應逐項審查、逐項表決,不得予以全案包裹表決,非經立法院實質審查通過,不得啟動生效條款。」若真如陸委會所言,不過是「尊重國會」而存在的形式上審查。目前我國制度尚欠缺阻止協議生效之有效機制,該決議根本無法善盡監督兩岸協議的職責,只是暫時安撫民心罷了。

恐怕這也是馬總統在去年十二月二十五日接受亞洲週刊訪問時,問及《兩岸服務貿易協議》在立法院尚未進行實質審核且反彈聲音仍大,有無其他腹案或重新談判的可能性時,還能強硬說出「不可能,全世界沒有這樣的例子,大陸也不會接受」等回答的原因。

行政部門不應藉由「兩岸協議」視同「行政命令」並適用「三個月未完成審查,視為完成審查」等規定逃避國會監督,國會亦應加速制定有關兩岸協議簽訂及審查等相關條例,而人民更應該積極發聲,迫使國會在此條例立法前,不得進行服務貿易協議之逐條審查。畢竟兩岸服務貿易協議並非第一個,也不會是最後一個嚴重衝擊人民權益的兩岸協議。 (作者為高雄大學財經法律系學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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