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閣揆毀證 罪加一等

◎ 陳安文

北院審理黃世銘洩密案傳江宜樺作證,江不但屢以「據總統轉述」避重就輕,對黃九月四日所提書面專案報告下落竟回答,因非屬有案號正式公文書,又不如新聞稿詳細,六日記者會後就以碎紙機銷毀。且公務資料太多,每隔一段時間,已過去或不需保留,都會銷毀。

江的說詞漏洞百出,簡直把人民當傻瓜。殊不知,不管文書名稱為何,只要是處理公務之文書就是公文書。公文程式條例中之令、呈、咨、函、公告或其他公文,為機關間或機關與民眾間往來文書,屬對外公文書。簽、報告、紀錄、說明或陳述書等,則屬內部公文書,根本不需要「案號」。

黃的專案報告就是典型內部公文書,無關新聞稿內容及詳細與否。自認新聞稿詳盡,而將下屬報告書銷毀,倘報告人異議,應以何者為真?如何證明?江的辯解不合邏輯,也不符公文處理實務,顯然謊話連篇。況馬總統已將黃所呈報告送交檢方,江如何自圓其說?

報告是為「鍘王」,又引爆九月政爭,當屬極重要文書,才一兩天就銷毀,亦與江「每隔一段時間,已過去或不需保留」認知,有很大差距。(作者為公務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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