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宗教 法律 教育

◎ 蘇芊玲

分別於民國九十五到九十八年間,由教育部經由正當程序委託三所國立大學教授主編、性平專家學者撰寫的性別平等教育教師補充教材,甫完成之際,卻在二○一一年引發具某宗教背景之真愛聯盟等團體針對其部分內容的強烈抨擊。面對此爭議,教育部以召開公聽會和編輯會議方式因應,期間有幾位被直接攻擊的作者不堪受辱,決定撤稿,針對其他文章內容,教育部經再三修正,終於在今年二月將此幾本專書底定,發送給各學校。

未料此風波未了,仍有監察委員對此展開調查,並於日昨公布其調查結果。調查報告中一再指陳此幾本書為「教材」,完全無視於之前已經教育部、主編或作者群多次澄清的,此為「教師參考補充教材」。

監委另指出,該幾本「教材」談論到身體碰觸、性行為、人工流產等情事,認為編作者罔顧刑法及兒少法規範十八歲以下之人沒有性行為同意權,以及優生保健法允許人工流產對象未包括未成年人等等之規定。針對前者,一般對刑法妨害性自主罪章之解釋,都謂我國不允許對未滿十六歲之人發生性行為,但即使是立法者,也了解在現實生活中,未成年人發生性行為的並不在少數,因此而有二二七之一條,明訂十八歲以下之人對十六歲以下之人發生性行為,可減刑或免刑,此所謂「兩小無猜」條款。法律尚且能務實看待青少年之間的性行為,在第一線教導並協助青少年學生的教師,怎可昧於現實,只把學生交由法律處理,棄教育責任於不顧?再查,優生保健法並未禁止未成年人施行人工流產,其第九條僅規定未婚之未成年人施行人工流產應得法定代理人或輔助人之同意。監委若錯誤引用解釋法律條文,是否也該被糾正?

兩年多前,此風波因宗教相關團體而起,若確有調查之必要,負責調查之監委若本身曾參與高調反對性別平權,拒絕遵守我國性別平等教育法和相關政策之宗教團體或活動者,是不是應該申請迴避?請別忘了,在宗教與法律之外,還有更根本的教育。

(作者為台灣性別平等教育協會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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