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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檢援引33號判決 自打嘴巴

◎ 黃帝穎

北檢起訴檢察總長黃世銘,但起訴理由自我矛盾,疑為包庇共犯馬英九,罔顧法律專業與良知。

北檢起訴書援引最高法院九十二年台非字第三十三號判決,逕稱「已經洩露之秘密,不為秘密之本旨」,認定黃世銘八月卅一日已對馬英九洩密,所以九月一日黃世銘第二度向馬「洩密」,不構成洩密罪;但事實上,最高法院九十二年台非字第三十三號判決,是關於「柬埔寨航權談判」的洩密事件,最高法院認為,所謂機密之範圍,先前雖已揭露,但後來為更詳實之洩露,「因兩者內容不同,仍屬洩密範圍」,因此判決其後洩密行為「有罪」。

簡單的說,黃世銘八月卅一日對馬「洩密」,與九月一日第二度向馬「洩密」,兩者內容如果不同,九月一日仍構成一次洩密罪。惟北檢已經揭示,馬英九要求黃世銘九月一日中午第二次報告時,黃世銘指示楊榮宗增加附件,「此附件於八月卅一日之專案報告中所未見」,足見黃世銘兩次洩密內容不同,依據北檢起訴書援引的最高法院九十二年台非字第三十三號判決「因兩者內容不同,仍屬洩密範圍」意旨,黃世銘九月一日當然構成洩密罪,而要求黃世銘二度報告的馬英九,即構成「教唆」洩密罪。很清楚的,北檢如果不是為了包庇馬英九,起訴書豈會法理前後矛盾、「自打嘴巴」?

(作者為律師,永社理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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