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讓黃世銘用「公共利益」脫罪?不符合正當法律程序

◎ 楊省三

論者有謂檢察總長黃世銘夜奔總統官邸洩密是維護公共利益所必要,故不負刑責云云。惟查任何法律行為必須符合正當法律程序,始有其效力可言。黃世銘如果認為依其偵查所得,有必要依刑事訴訟法第二四五條之規定揭露王金平、柯建銘二人關說司法案件之不當行為,因為王金平為國會議長,而柯為國會議員,二人既經查證不負刑責,則黃世銘及「他的」特偵組認為二人之關說司法案件行為若與公共利益有關,依正當法律程序,自應向王、柯二人所屬的立法院揭露反映,以求公共利益之維護與公義之伸張。但黃世銘不此之圖,向與其無隸屬關係之馬英九揭露反映,馬又捨棄正當法律程序,飭令國民黨考紀會撤銷王金平黨籍,欲使王金平喪失國會議員及議長資格,足見黃世銘所欲維護的是馬英九的私慾,並非公共利益。其洩密的動機與犯行昭然若揭,北檢不應輕易放水。

(作者為台南高分院法官退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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